慎思而行|是否需要订立辱警罪

2023-04-20 00:00

特区终于战胜疫情后有序复常,有民间团体随即举办泼水嘉年华,希望为市民带来少许欢乐,却有滋事分子乘机组织起来,在参与活动期间羞辱警务人员,不但把过程上载互联网,更配上侮辱字眼,希望再一次呼唤起社会仇警情绪。警方以行为不检罪名拘捕其中一人,但似乎对如何处理事件却有点束手无策,引起社会再一次热烈讨论有关我们是否需要订立一条辱警罪。

言论及表达自由并非绝对乃人所共知,《国际人权公约》内便清楚订明,言论及表达自由可因应个人名誉、国家及社会安全,透过法律予以合理限制。在普通法下,有一条名叫《刑事藐视法庭》(criminal contempt)之罪行。这罪行已有过百年的历史,特区终审庭亦于《黄阳午》一案中确立此罪行适用于香港。法庭在判词中指出,若有人以羞辱法官意图损害市民对法治之观感便属犯罪。可惜特区一直未有就刑事藐视罪立例,明确规定罪行的主要元素、刑罚及检控程序为何。最接近的可算是《刑事罪行条例》第9(C)有关煽动意图罪的规定;该条例指定若有人意图「引起对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视或激起对其离叛」而作出任何行为、言论或制订刊物,便属犯罪。
警员维护法治最前綫

问题正在这里。为甚么羞辱法官是罪行,但羞辱同样维护法治最前綫的警务人员却不是罪行?羞辱法官与羞辱执法者同样是藐视法治,究竟两种行为有甚么分别?若有,分别在哪里?这问题相信很多人也答不上来。留意我们的《香港铁路附例》规定在地铁范围内讲粗口羞辱他人是一项罪行,在公众场所行为不检也是一项罪行。若公开羞辱一般人可以是罪行,那么为何羞辱执法人员不是罪行?

环顾全世界,新加坡和不少欧洲国家包括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均有辱警罪。在其他地方,例如在英国,散播仇恨或羞辱他人本身便是并非一种独立罪行,任何涉及散播仇恨的罪行,刑罚会因此而加重。当然,在一些警权过大的国家,如美国,并没有辱警罪。但相信大家也明白在美国羞辱警察可能会招惹杀身之祸,因此没有辱警罪是可以理解的。尽管如此,现时亦有个别州政府,例如肯塔基州准备就此立法。相比美国,特区乃法治社会,我们的警队在执法时亦极为专业和克制,为何却因此反而要忍受无缘无故的羞辱?这对前綫执法人员公平吗?对维护法治公平吗?要明白,正如藐视法庭罪并非要维护法官个人利益或安全,而是要维护法治和司法制度,维护执法人员之尊严并非要维护个别人员之个人利益或安全,而是要维护法治和法律制度。从这角度看,社会在这方面实在需要多一些理性讨论和研究,进一步维护我们赖以成功的法治。
汤家骅
资深大律师
民主思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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