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思而行|司法覆核完善了香港的管治

2022-12-22 00:00

「总是有正确和错误的方法达到预期的结果,尽管该结果是多理想。在法律层面上,达到预期的结果的方式可以是合法或非合法。」(原文︰ However desirable the intended result, there is a right way and a wrong way of going about it.  In legal terms, there may be a lawful way or unlawful way of going about it.)这一句出自有关废除「免针纸」的司法覆核申请的判词中的一句。我是非常同意这句说话。这句说出了一个良好的管治必须有的元素。一个令市民有信心和信任的管治团队,除了其政策能产生理想的结果外,实施的过程也必须是公正、合理和合法,才能令市民感到公义。
没有足够法律依据难申许可

司法覆核正正是完善香港管治质素的一种有效的司法救济。司法覆核是指高等法院法官有权覆核任何公共决策决定,或法例的合法性,裁定相关决定或法例是否合法和有效。一般来说,如果政府在执行或制定政策中有越权、程序不当或不合理时,或政策相关的法例违反《基本法》,受影响的市民便可向法院申请司法覆核。如申请人胜诉,可得到的司法济助一般包括赔偿、履行义务令(要求政府履行义务)、禁止令(禁止政府有关行为)和移审令(撤销政府决定)。因此,司法覆核不但保障了市民控诉政府在执行政策中的失误,也能让政府在过程中谨慎地确保执行政策的合法性和程序公平,以避免被司法覆核的机会。

近年,社会中有一种声音,认为司法覆核被滥用,以阻止政府有效施政。事实上,司法覆核是需要先得到法庭的许可,才可以进行。对于一些没有足够法律依据的申请,法庭根本不会给予许可。而且,法庭有权禁止特定诉讼人在未经法官的许可下,就已启动的诉讼提出进一步申请,或重启已完结的诉讼,达到防止滥用程序。根据数据,如果排除免遣返声请,申请司法覆核许可的数目于一五年至二○年期间,改变不大。从数据上,很难可以得出司法覆核近年被滥用这个结论。

也有人说,司法覆核令法庭权力过大,僭越了其司法职能,影响行政主导的管治模式。其实,法院从来没有立法的功能和权力。法院的功能只限于按照条例真正用意、涵义及精神,作出公正、广泛及灵活的释义。因此,法院只拥有对法例的释义权,没有立法权。如果因司法覆核而发觉有关条例有所不足,正确做法是修例,而不是怪责法庭的判决。

在近代政治学上,中国人强调的是「管治」,即能有效管理国家和回应人民需求的手段或方法。西方强调的则是「制度」。我认为司法覆核同时完善了「管治」和「制度」。一方面,它能确保政府公平地及正当地行使权力,另一方面法院可以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政府越权的情况。
朱柏陵
执业大律师
民主思路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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