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方指第27条已废除 不应预设所有社团

2022-11-01 00:00

案中两名被告何秀兰和何韵诗。
案中两名被告何秀兰和何韵诗。

(星岛日报报道)「六一二人道支援基金」去年停运后,五名信托人前主教陈日君、前立法会议员吴霭仪、何秀兰、歌手何韵诗及岭南大学前副教授许宝强连同基金秘书施城威,各被票控没有在指明时限内申请注册社团。六人否认传票控罪昨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续审,辩方指条例原预设囊括所有社团,后来相关条例已经废除,考究立法原意指条例只打算规管不良组织包括三合会。且控方案例已经过时,当时尚未保障结社自由,因此不可依赖。

代表吴霭仪的资深大律师何沛谦陈词指《社团条例》原有第二十七条「除非可以反证,否则任何现存会社、公司、合夥或组织皆预设属条例所指社团」,举证责任在辩方去反证其组织不属社团,由此可见立法时蓄意订立得空泛模糊,所有不同类型团体自动堕进条例规限范围之内,交由法庭个别而论。何沛谦批评如此立法诠释并不容许,于是第二十七条于一九九二年被废除。
质疑标会案案例已过时

何沛谦考究条例历年变革、司法部长解说及案例,指出条例原以二十七条为起点预设囊括所有社团,如今已经废除,故不应预设囊括所有社团。严官指几经变故条文依旧如此,反问「系咪有可能做法无限咩模式(社团)?因为无登记嘅唔会知佢运作模式系点」,又指条文附表已列出多项豁免,亦有包含信托。何沛谦反驳法庭职责并非理顺条文内容来尽力演绎,而是要诉诸组织宗旨目的来定夺。何沛谦因此认为控方以标会案来说明立法意图做法不当,总结纵观而言只有三合会组织等不良社团属条例持续规管对象,引用一九八二年时任司法部长发言指条例只规管涉及犯罪活动的社团,其他人毋须忧虑。

 另资深大律师彭耀鸿代表陈日君和何秀兰,质疑控方依赖一九七二年标会案案例来自半世纪之前,已经过时,当时尚未订立《人权法》或《基本法》,尚未有保障结社自由,故当时法律面貌有所不同,没有要求涉案法例明确相称,因此本案不可依赖标会案。彭耀鸿又反驳指判断是否组织时应考虑该群众组合的正式和严谨程度,否则会轻易过分解读。彭耀鸿最后提到司法部长阐释立法原意时,曾提到无意向正当业务应用条例施行刑事制裁,以免造成不义,彭耀鸿解释不应以此禁止提倡市民福祉的活动。

严官反问「如果无登记唔会知佢哋做紧咩,合法业务应该已经考虑咗」,彭耀鸿反驳这正正是控辩双方核心分歧,控方主张所有事情应在管控之下,辩方则认为市民应可自由结社。案件编号:WKS 4829-483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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