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水堵路掟砖夺命案 两被告误杀伤人罪脱

2022-07-13 00:00

次被告陈彦廷,于二〇一九年案发时年仅十六岁。
次被告陈彦廷,于二〇一九年案发时年仅十六岁。

(星岛日报报道)两名自小学已认识的青年,涉在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参与上水堵路,两批政见不同的人士互掟砖头期间,七旬清洁工罗长清向后倒地头部重创,翌日不治,六旬男子X遇袭后左眼虹膜撕裂。两青年被控误杀、暴动及有意图伤人共三罪,两男五女陪审团昨退庭商议近七小时,一致或大比数裁定两被告误杀及有意图伤人罪均罪脱,另以大比数裁定二人暴动罪成。法官杜丽冰把案件押后至本月二十二日作求情及判刑。律政司回覆本报查询会否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诉时表示:「由于司法程序正在进行中,律政司不适宜就本案作出评论。」
代表控方的大律师周凯灵指,一名不知名人士向死者掟砖造成致命一击,虽然并非两名被告向死者造成致命一击,而根据「共同犯罪原则」,控方只需证明当日包括两名被告在内的黑衣人率先掟砖,各人扮演不同角色,有共同目的去计画及犯案,两名被告便需与掟出致命一击者共同承担误杀罪责。
非两被告造成致命一击

控方指两名被告曾在事发前讨论会否带槌,闭路电视亦拍到二人当日于各大商场游走,首被告刘子龙被捕后向警察指:「我唔知发生咩事,我喺现场,有示威,我无掟死人,无打死人,我俾人打啫」;次被告陈彦廷则在录影会面称,六旬男子X手持长铁通挥舞,打中一名蒙面人的右手,他遂上前「求其喺路边执咗把类似锯嘅物体」欲吓退对方,后来「胆粗粗挥咗一刀,好似揩到阿伯只脚」,挥锯一下便跑走。

辩方的版本则指,首被告一开始只是参与非法堵路,没有袭击任何人,其行为亦没有导致死者罗长清及六旬男子X的伤势,而他承认身在现场前曾遭警员威逼利诱。次被告亦曾遭警员威胁:「如果你唔认罪,我哋就拉你阿哥逼佢认罪,如果你玩嘢,我哋会掟你落街」,而且次被告录口供时焦虑症发作,出现四肢抖动、视力模糊等症状,警员又不准他服药。陪审团应注意两人案发时完全没有察觉到死者存在,而首被告出于自衞动机而持槌上前保护同伴,是采取合理武力希望X放低铁通,次被告向X挥锯亦只是想吓退X。辩方指两名被告以外的不知名人士掟出砖头导致死者身亡,形容其死亡发生在「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

两名被告原各被控谋杀、有意图而伤人及暴动共三罪,辩方在控方举证完毕后,向杜官申请谋杀罪及有意图而伤人罪两罪毋须答辩,认为控方没有足够直接证据证明两罪,两名被告亦没有共同意图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控方则认为两名被告与掟砖的不知名人士应属夥同犯案。
七旬翁死因为脑干出血

杜官经考虑后认为案发时政见不合的人士互掟砖头,不能向陪审团指被告手持石头及砖头,便能裁定被告有意图或预计到有人会受伤或死亡,认为被告即使承认参与堵路引起滋扰,但死者罗长清被不知名人士以砖头击中后朝天倒地,罗的死因则是后脑受伤引致脑干出血。

杜官认为根据本案证据无法证明两名被告干犯谋杀罪,故批准辩方申请以误杀罪取代谋杀罪,但因有证据显示被告持砖带槌等工具参与堵路及掘砖,故如正确引导陪审团亦有机会把两名被告的有意图而伤人罪定罪,故拒绝辩方申请,批准控方继续向两名被告控以有意图而伤人罪。杜官引导陪审团时解释三罪的控罪元素及有关法律观点,提醒陪审团需考虑两名被告所使用的武力程度是否合理,事主X会否认错被告,并需对比辩方陈词及录影片段,去判断次被告陈彦廷与警方进行录影会面时是否焦虑症及惊恐症发作。案件编号:高院刑事案件三二二——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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