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泽:须清理与《基本法》抵触法律
2022-06-30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原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徐泽接受本报访问,认为香港社会缺乏共识的最大政治法律问题,就是对国家的认同和特区宪政秩序的理解还不到位,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清理与《基本法》规定相抵触的法律,包括回归前高等法院以人权法案条例为依据形成的终审判例。他指出,诚心诚意爱国者,可以入列管治者队伍,只是半心半意的人,也应当团结他们,「允许他们观望」。
徐泽从事港澳工作长达四十年,今年四月刚刚卸任全国港澳研究会会长。香港回归祖国二十五周年前夕,他接受本报书面访问,围绕「一国两制」的落实,尤其是如何在重大政治法律形成共识阐述看法。
拥护祖国对港行使主权
徐泽指出,国家认同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就香港而言,就是要诚心诚意拥护祖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要达到这个标准,首先要站在我国政府对香港一贯拥有主权,不承认三个不平等条约的立场上。这是爱国者应有的基本立场,不止是感情问题,更是一个大是大非问题。他说,解决国家认同问题是关系「一国两制」不变形,行稳致远的大问题,必须有制度和法律加以规范。这就是要在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特区宪制基础上站稳立场,明辨是非,全面准确地落实《基本法》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各项要求。这是爱国者的试金石。而不是用这个派那个派来划,相反,按派来划,只会导致社会撕裂。
「在爱国这个大是大非问题上做到诚心诚意,就可以入列管治者队伍。只是半心半意的人,也应当团结他们,听取他们的意见,允许他们观望。但如果站到对立面去,就绝不能让他有机会、有条件去破坏香港的政治生态,误导他人的行为。」徐泽说。
诚心诚意爱国可列管治队伍
如何解决在重大政治法律问题上缺乏共识的问题?徐泽认为,关键在清理与《基本法》规定相抵触的法律,完善落实《基本法》的制度、体制、机制。
《基本法》规定,香港原有法律,除与《基本法》抵触或经特区立法机关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徐泽说,回归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作出处理原有法律决定,列出被废除的法例和部分条款。该决定还规定,采用为特区法律的原有法律在以后发现与《基本法》相抵触者,可修改或停止生效。
他说,事实证明,这项清理原有法律的工作远没有结束。比如,在整个过渡时期,特别是《基本法》颁布后,香港进入后过渡期,英方推行「还政于民」的撤退部署,修改了宪制性法律,引入人权法案条例,并以该法律为依据,修改了大量与社会管理、政府运作有关的法律,这就使《基本法》定义的原有法律出现了很大变化。
哪些是「雷」哪里有「坑」
「这些变化究竟符不符合《基本法》,或许在当时难以判断,但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香港的管治由于这些法律的修改,遇到甚么障碍,哪些是『雷』,哪里有『坑』,应该不难发现,是不是应该认真予以清理呢?」
此外,还有判例的问题。徐泽说,回归前香港高等法院以人权法案条例为依据形成的终审判例,对回归后特区法院审理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有没有产生不是以《基本法》为依据,而是以人权法案条例为依据的错误呢?恐怕不是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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