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耀廷黄之锋等27人解高院判刑
2022-06-07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参与前年七月中「三十五+初选」的民主派四十七人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件自上周三起作第六次提讯日,昨于西九龙裁判法院续讯,由《国安法》指定法官兼裁判官罗德泉主理。罗官上周将其中十七名被告交付高等法院审讯,昨下令将戴耀廷、黄之锋、区诺轩,杨岳桥,毛孟静,范国威和岑子杰等合共二十七名被告转解高院判刑。袁嘉蔚,吴敏儿和吴政亨则押后至今早继续处理交付程序。另被告伍健伟昨于高等法院申请保释,遭法官杜丽冰再次拒绝。
交付高院判刑的二十七被告,包括戴耀廷、区诺轩、赵家贤、锺锦麟、梁晃维、徐子见、岑子杰、毛孟静、冯达浚、刘泽锋、黄之锋、谭文豪、李嘉达、谭得志、胡志伟、朱凯廸、张可森、黄子悦、尹兆坚、郭家麒、谭凯邦、刘頴匡、杨岳桥、范国威、吕智恒、岑敖晖和王百羽。其中黄子悦和吕智恒续准保释,馀下被告则还押监房看管。
3人今续处理交付程序
伍健伟申保释再被拒
根据《裁判官条例》第八十七A条〈对报导交付审判程序的限制〉,如裁判官未有下令,交付审判程序只可报道,包括法院、裁判官、被告、代表大律师及律师姓名、被告罪行或其摘要、裁判官将被告交付审讯的任何决定或押后交付日期及地点。
众被告全被控于二○二○年七月一日至二○二一年一月七日期间,在香港一同串谋及与其他人串谋,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而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即——(i)为以下目的宣扬、进行或参与一项谋划,旨在滥用其在当选立法会议员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三条受托的职权——(a)在立法会取得大多数控制权,藉以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的任何财政预算或公共开支,不论当中内容或内容的利弊如何,均不予区别拒绝通过;(b)逼使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根据《基本法》第五十条解散香港立法会,从而瘫痪政府运作;(c)最终导致行政长官因立法会解散和重选的立法会拒绝通过原财政预算案而根据《基本法》第五十二条而辞职;(ii)为达致该谋划,参选或不参选立法会选举,及/或煽动、促使、引致、诱使他人参选或不参选该选举;(iii)承诺或同意当选立法会议员后,及/或煽动、促使、引致、诱使他人当选立法会议员后,在审核和通过政府的财政预算或公共开支时,按照该谋划,行使或不行使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所订的职权;(iv)承诺或同意在该选举中当选后,及/或煽动、促使、引致、诱使他人在该选举中当选后,故意或蓄意不履行,或故意或蓄意疏于履行其立法会议员职责,即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严重干扰、阻挠、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行为。
案件编号:西九刑事 八一三——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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