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租户滥收水费 劏房业主罚5000元

2022-06-02 00:00

遭业主滥收水费的劏房,位于长沙湾福华街。
遭业主滥收水费的劏房,位于长沙湾福华街。

(星岛日报报道)业主滥收劏房租户水费的情况普遍,当局去年五月修订《水务设施规例》规管问题。长沙湾福华街五七四号大厦的六旬业主向其劏房租户滥收水费,即向租户收取每立方米十五元水费,较正常收费超出三元,被水务署票控违反《规例》。该业主昨日于九龙城裁判法院承认非法出售用水罪,被判罚款五千元,为首宗违反规例而被定罪的个案。
案情指,水务署于去年十二月底接获投诉,指有人在九龙长沙湾福华街五七四号一字楼单位,向劏房租户滥收水费,该署随后到场调查及蒐集证据后起诉业主。

据水务署资料,住宅用户的水费分为四级,按递增形式收费,涉案单位的用水量达第四级,每一立方米应收九点零五元加二点九二元排污费,合共十一点九七元,而业主徵收了每立方米十五元水费。

《二〇二一年水务设施(水务设施规例)(修订)条例》于去年五月十四日生效。经修订后的《规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水务署的注册用户(通常为业主)只可向其处所的占用人(通常为租户)收回缴交给该署的水费。若注册用户向占用人收取的费用超过此金额即属违法,最高可处罚款一万元。
水务署吁租户挺身举报

水务署发言人强调,违反上述规例是刑事罪行,署方希望此案例能向劏房业主发出强烈信息,须遵守有关法例;亦同时提醒被滥收水费人士行使法律权益,呼吁他们挺身举报。

六十四岁被告郑荣基,昨承认于去年十月二十三日或较早日期,于长沙湾福华街五七四号一字楼,未经水务总监书面许可,出售来自水务设施的用水。翻查资料,该幢大厦于在一九五九年一月入伙,楼龄六十三年,属单幢大厦,共有八个单位,实用面积由四百五十九尺至五百九十八尺。

案件编号:九龙城传票一二七九六——二〇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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