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思而行|英国国安法

2022-06-02 00:00

自去年英国通过《国家安全投资法案》,严厉限制被视为可能有损国家安全的经济投资活动后,英国政府最近向国会再提交了一条《国家安全草案》。基于好奇找来草案一看后不禁吓了一跳,原来西方政客和传媒不断批评和抹黑的《香港国安法》与这英国国安法草案相比简直是小巫见大巫。

不谈别的,只以《香港国安法》的勾结外国势力罪与英国国安法草案相等的条文作一比较便可见一二。《香港国安法》明确规定勾结外国势力罪必须涉及接受外国指使、控制、资助、实施五种清楚列明产生严重后果的危害国家行为:一、发动战争、以武力严重危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二、严重阻挠政府执行法律;三、严重操控、破坏选举;四、对中国实施制裁、封锁或进行其他敌对行为;五、以非法方式令居民对政府产生严重憎恨。换言之,只要不触及这五种极端行为便不构成犯罪。

英国国安法草案有关外国势力的罪行分为破坏罪(sabotage)和外国干扰罪(Foreign Interference)两种。破坏罪涉及因应外国势力指使、支援、或有利于外国势力损害国家安全或利益而破坏任何有形或无形资产,便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判终身监禁。注意条文规定任何程度的破坏,无论处于世界上任何地方、任何形式的资产,只要被视为有损「国家安全或利益」便属犯罪。

至于干扰罪只需证明因应外国势力指使、支援、或有利于外国势力而干扰任何人行使个人权利或公务职权便属犯罪。干扰行为包括犯法行为或任何威逼或误导行为;更恐怖的是控方不需证明谁是外国势力,而只需证明行为透过与外国势力有直接或间接,包括不同公司的关系,便可证明涉及外国势力指使、控制或其他支援。这种全方位包围式的刑事罪行实是前所未见,闻所未闻。
草案建议可禁止公开审讯

在司法程序上英国国安法草案更令人目瞪口呆。草案建议法庭随时可禁止公开审讯。另国务卿更可在法庭同意下发出每次可有效一年,及后可延长至最高五年的「预防指令」禁止嫌疑者离开住所、或强制于某一处所、或禁止某些指定行为,包括不可用电脑、手机等等;而法庭亦可在被指定可能受影响人士缺席或未被通知、或不能作出答辩情况下而同意国务卿发出「预防指令」的申请。

这种不经审讯的限制指令毫无疑问是完全违反法治原则和偏离《国际人权公约》保障个人权利的主要条文。草案条文的定义模糊、广泛至不着边际,与《香港国安法》每宗罪行均清楚列出所有犯罪元素和定义清晰易明,简直是无法相比。

看罢这英国国安法草案,不觉慨叹西方政客和传媒之双重标准简直令人难以置信。最大讽刺的是,有些港人为了逃避香港国安「恶法」而老远跑到了英国,却可能将会要面对这条远为严苛和漠视人权的英版国安法,不知这些人会有何感想?

国安法是每个国家必备用以保障自身安全之法律;但与此同时,任何国安法亦必须在维护国家安全和个人权利方面寻找恰当的平衡定位。如何界定这平衡定位并不容易,但这定位却必然反映了当权政府有多尊重其国民的自由和权利。西方政客、传媒和一些所谓专业组织对这条英国国安法草案哼也没有哼半声,令人忧虑英国国民的自由和权利实是岌岌可危。
汤家骅
资深大律师
民主思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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