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冲突女大专生藏钳白电油囚年半

2022-06-19 00:00

被告郭凯盈在区院被判监十八个月。
被告郭凯盈在区院被判监十八个月。

(星岛日报报道)二○一九年十一月理大示威事件,有示威者在九龙区堵路纵火等。二十一岁女大专生在油麻地一小巷被捕,被搜出多用途钳及白电油。经审讯后被裁定暴动及蒙面罪不成立,管有攻击性武器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两罪则成立,昨于区域法院被判入狱十八个月。法官林伟权指,被告在暴动之夜携钳和燃料外出,认为她打算用于暴动或非法集结,加上其被捕地点附近有暴动,属加刑因素。
被告郭凯盈案发时十八岁,她被裁定于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在油麻地弥敦道五二四A号后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钳及一罐打火机燃料。

控方案情指,案发时有约一百人在弥敦道吉野家外集结,有人投掷砖头和燃烧弹,约十人则跑进一条横街。有人跑入横街内的小巷,同时亦有数人由小巷跑出横街,与一些刚从弥敦道走入横街的示威者混在一起。当日凌晨四时许,被告由小巷跑进横街,再返回小巷,最终在小巷口被捕,被告当时配戴防毒面罩、头盔、护目镜等。
求情指受社会气氛影响

辩方求情时指被告亲友师长均指她本性善良,望法官判刑时莫对年轻人造成压毁性影响,被告前路仍有光明。

林官判刑时指,接纳被告受不良社会气氛影响,不智地犯事。不过,被告在暴动之夜携带钳和燃料,虽然她没有使用相关物品,但裁定她打算在任何暴动或非法集结中使用。林官续指,被告被捕的小巷虽不是暴动范围,但小巷外的弥敦道正发生暴动,被告在上述时空管物品属加刑因素。就管有多用途钳以十二个月量刑,管有打火机燃料以二十个月量刑,因被告年轻及同意不少案情减刑两个月后两罪同期执行,总刑期为十八个月。

案件编号:区院刑事四六○——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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