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美华遭逐出家 入禀告女保安索偿

2021-12-10 00:00

■原告聋哑妇人陈美华遭逐出家门事件,一度成为全城热话。
■原告聋哑妇人陈美华遭逐出家门事件,一度成为全城热话。

(星岛日报报道)聋哑人士美华被「屋企楼下女看更阿娟」逐出家门,露宿门外的事件,近日成为全城热话。美华父亲陈国死前二十三日立下遗嘱,指明把二十年前购入的李郑屋邨公屋单位留给女看更阿娟。美华乃入禀高等法院控告阿娟,表明自己当年曾支付十万元给父购入当时售价为二十六万多元的公屋单位,故认为自己应有近四成业权,要求法庭颁令禁制阿娟作出任何阻碍她居于单位的行为,并裁定阿娟现时只是为美华托管单位,美华应按比例申索单位近四成业权及有关赔偿,以及委任美华或其他人,与阿娟共同成为父亲遗产执行人。  

本报记者昨到涉案的李郑屋邨公屋单位,发现单位重门深锁,屋内一直没人应门,据邻居透过,女保安萧荣娟自上周六后,没有再出现上址,而美华也没有在单位居住。

涉案公屋单位没人应门

原告为陈美华,被告为死者陈国的唯一遗产执行人萧荣娟。入禀状指,原告陈美华是死者陈国的亲生女儿,她为聋哑人士,原与父亲陈国二人一同居住在李郑屋邨第五座礼让楼二一〇九室。被告萧荣娟则是礼让楼的保安员之一,与陈国没有任何关系。

入禀状续指,死者陈国在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的遗嘱写明,把涉案李郑屋邨礼让楼二一〇九室赋予萧荣娟,亦委任萧荣娟为其遗产执行人,而陈国在立下遗嘱二十三日后,于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离世。遗产承办处及后颁令委任萧荣娟为死者陈国的唯一遗产执行人,而萧荣娟于前年九月十二日利用她作为陈国唯一遗产执行人的权力,立下同意书把涉案单位转归自己名下,及成为死者陈国遗产的唯一受益人。

根据死者陈国与房屋署在二〇〇二年五月十七日的转让契据所指,陈国以二十六万一千二百元购入涉案单位,双方同意该单位最初市值为一百一十六万三千六百元,指明定价则为五十二万二千五百元。而陈美华在二〇〇二年五月十四日交出十万元赞助父亲陈国购入单位,陈国口头上承诺女儿陈美华可按她支付金额的比例,拥有涉案单位的业权,故提出陈国应占有涉案单位近六成业权,陈美华则应占有近四成业权,希望申索单位该四成业权,要求法庭裁定萧荣娟只是为她托管单位,并委任她与萧荣娟成为死者陈国遗产的共同执行人。

女保安态度大逆转

另外,萧荣娟在今年九月把陈美华驱逐出涉案单位,令陈美华无家可归,露宿在单位外,邻居发现事件后告知传媒,传媒近日报道萧荣娟驱逐陈美华出涉案单位的实况,萧荣娟曾向陈美华指:「我问心无愧」、「我𠵱家要收返间屋」、「你无办法关我咩事?间屋系我嘅!你搬晒出街罗」。而陈美华指萧荣娟的驱逐行为属违法,又褫夺了陈美华居住于涉案单位的「平静享用权」,令陈美华蒙受损失,故另就被驱逐出家门事件索偿。

涉案事件爆出后,有媒体追访案中两主角,萧荣娟疑态度大逆转,主动交出门匙予陈美华外,更跪低道歉乞求美华原谅,邀请美华入屋共住。萧荣娟在信中指出:「你返屋企啦,我现在知错」,又形容自己「今次真系做到好错,做到都唔系人做嘅嘢」。

案件编号:高院民刑事案件一八四七——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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