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妇向何丽明法官申赔偿获准

2021-11-02 00:00

(星岛日报报道)时任东区法院暂委特委裁判官何丽明于二〇一八年审理一宗简单的行人不小心过马路案,但审讯拖足九十一日后裁定三十四岁尼泊尔籍女子Thapa Kamala罪脱。女被告在审讯时曾迟到一分钟,何官便下令她缴交一百元保释金以确保准时出庭,女被告前年入禀区域法院指,事件令她蒙受感情伤害及损失,每天出庭应讯丧失自由,每日在气温寒冷的法庭内进行审讯,加剧其交通意外伤势痛楚等,向何官索偿高达一百七十万零八千八百元。何官认为女被告滥用司法程序,试图威胁何官退任该审讯的主审裁判官,要求法庭剔除女被告的申索,但区域法院法官欧阳浩荣昨颁布判词指,何官故意又无礼地不提交任何抗辩书,违反命令,故驳回何官剔除申索之申请,批准女被告的申索,赔偿金额将有待评定。

法官在判词中指,尼泊尔籍女子Thapa Kamala于一九年四月四日入禀区域法院申索,何官需在同年六月十七日前呈交抗辩书,法庭在同年六月二十日批出命令,要求何官在同年七月二十二日前呈交抗辩书,否则女被告将有权申请因欠缺行动而作出的判决 ( default judgment)。但何官在同年七月十七日申请剔除申索,但一直没有呈交抗辩书,女子便在同年七月二十三日申请在赔偿金额有待评定时批准其申索要求。

法官指何官申请了剔除申索不等于呈交了抗辩书,亦不等于申请了免除制裁,故认同何官是故意又无礼地不提交任何抗辩书,违反除非命令。法官最终驳回何官剔除申索之申请,批准尼泊尔籍女子的申索申请,赔偿金额将有待评定。案件编号:区院民事诉讼一七一九——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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