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追击|清洪指23条若早立法 中央毋须推《国安法》
2021-10-13 00:00
清洪昨指出,《香港国安法》存在政治阻力,亦有人极力反对,但所有主权国家均有自己一套保护自身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每个司法管辖区亦以自己一套的方式,在国家安全和市民自由之间取得平衡,即使是自由民主的西方国家,亦制定了既繁琐又专制的国安法,就如英国在所有殖民地均制定了非常严格的国内安全法,美国在九一一恐袭事件发生后亦大幅扩大了其国安法的范围。
清洪忆述,香港在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七年发生暴动前,一直以《社团条例》、《维持治安条例》、《简易程序治罪条例》 及普通法法例来维持治安,但由于六七年暴动事件令英国需出兵部署,令殖民地政府为了控制非法集会及暴动等而制定《公安条例》。而在香港回归后,时任行政长官董建华曾在二〇〇三年提出《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立法问题,一直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但立法过程引起巨大争议,又触发五十万人参与的大规模游行,令董建华最终于二〇〇三年九月五日决定撤回草案。
二〇一九年反修例风波的持续,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去年六月通过《香港国安法》,并于香港正式生效。清洪指《香港国安法》比起二〇〇三年所撤回的二十三条立法草案更为繁琐,所涉的权力亦比当年更广泛。清洪举例指,一般而言警方上门蒐证时需事前获得法庭手令,时任行政长官董建华当年为满足民主派的要求而作出很多让步,又在二十三条法案中撤销警察有权在紧急调查时毋须事先取得法庭手令的一项,但现时《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中,却已指明在特殊情况下,警方在授权后毋须手令便可进入有关地方蒐证。
以分裂国家罪及颠覆国家政权罪两罪为例,二〇〇三年所撤回的二十三条立法草案指,两罪需证明「有使用武力或严重犯罪手段」才可定罪,但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二十及二十二条,控方证明行为「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亦可定罪,可见减低了定罪门槛。而且二十三条立法草案中的罪行只是主要限制「任何中国公民」,但《香港国安法》则是无边无际地限制「任何人」,不论任何国籍或犯罪场所,《香港国安法》第三十八条亦写明,不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在香港以外针对香港实施《香港国安法》内的罪行,即外国人入境香港或中国时,亦可以因违反《香港国安法》而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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