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法官沈小民辞职举家移民英国

2021-10-08 00:00

区域法院法官沈小民(图)请辞,提早六十岁退休,生效期为下月初。
区域法院法官沈小民(图)请辞,提早六十岁退休,生效期为下月初。

区域法院法官沈小民(图)请辞,提早六十岁退休,生效期为下月初。

区域法院法官沈小民(图)请辞,提早六十岁退休,生效期为下月初。

(星岛日报报道)本报得悉,曾被誉为「钉官」的区域法院法官沈小民,早前已正式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请辞,提早六十岁退休,生效期为下月初。消息指,沈官将偕同妻子及一对儿子移民英国,放弃每月二十三万多元的薪酬。于一九六一年在香港出生的沈官,在处理一六年旺暴案时,以「逃跑属参与暴动」为由,将案中三名被告裁定暴动罪成,各囚三年,但却在一九年的湾仔暴动案中,认为众被告遇警即逃有可能是「应警方警告而离开」,甚或基于对警方的「恐惧」的「自然反应」,结果一度被外界质疑持双重标准。沈官成为《香港国安法》订立后,首名决定离港移居海外的本地法官。

根据「司法人员薪级表」显示,担任区域法院法官的沈小民,每月薪金为二十三万零九百五十元,另法官及司法人员亦享有各项福利和津贴,当中包括房屋福利、医疗及牙科福利、本地教育津贴、司法人员服饰津贴,以及就休假外游所提供的交通服务等。

将近六十岁的沈官先后于去年十月及今年二月下旬,分别将「八三一」及「十一」两案合共十四名被控暴动罪的男女被告,全部裁定脱罪。沈官在前年八三一的湾仔暴动案中表明,「逃跑不一定因畏罪,也不应将穿着黑衣的人随意视为参与暴动,故控方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有关控罪。」律政司认为沈官犯了法律观点的错误,乃根据《区域法院条例》第八十四条,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诉。

于一九八七年在英国基理大学取得社会科学士(法律及经济)学位的沈官,一九八九年在英国法律教育委员会完成大律师公会期终试。八九年及九〇年分别在英国及香港取得大律师资格,并于九〇年起私人执业,直至一九九七年获委任为裁判官,一二年九月晋升为区域法院法官。根据《司法人员条例》,区域法院法官的正常退休年龄为六十五岁,但可以自愿选择提早退休。

8.31案称「逃跑不一定畏罪」

法官沈小民于去年九月审理前年的「八三一」 湾仔暴动案的八名男女被告中,于去年九月先裁定控方针对女社工陈虹秀的表面证据不成立,下令女社工毋须对控罪答辩,当庭释放。同年十一月再裁定馀下七名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沈官在裁决时接纳辩方的部分看法,即不排除被告等人是希望到场「见证这难得的历史时刻。」至于针对各被告当时身穿黑衣,沈官称「选择服饰颜色纯属个人喜好」,而带备「猪嘴」,「口罩」,「眼罩」或「手套」等用作「保护自己」也是「无可厚非」。

沈官在裁决时更称各被告遇警即逃有可能是「应警方警告而离开」,甚或基于对警方的「恐惧的自然反应」,乃裁定其馀七名被告的暴动罪脱。律政司其后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诉,直指沈小民裁定各被告暴动罪名不成立,因未能合理而全面考虑及分析案中整体证据,或未能处理针对各被告的证据,以及考虑了不相关的元素。

该案八名被告依次为余德颖、赖姵岐、锺嘉能、龚梓舜、陈虹秀、简家康、莫嘉晴、梁雁彬,其中龚梓舜另被控涉嫌管有攻击性武器,第五被告、社工陈虹秀在开审初时已被裁定表证不成立,馀下七名被告经审讯后也全部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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