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阻差办公改囚三月
2021-10-08 00:00
上诉庭昨颁布书面理由,重申量刑时应以阻吓性为主,原审主任裁判官钱礼处理判刑时,低估被告行为的性质和严重性,过度考虑更生因素,没有考虑到案发时的社会背景及情况等量刑因素,原则上犯错。综观所有因素后认为本案只判处感化令明显不足,故改判囚三个月。
上诉庭表示,主任裁判官钱礼在判刑时没有提及案发时的社会背景及情况,虽然身为主任裁判官须负责繁忙又多案的法庭,在处理判刑时不一定可以给予详细理由,但亦应简单提及一些量刑因素。
本案事发时附近聚集的示威者情绪气氛高涨,情况混乱,难以控制,但裁判官却在判刑及驳回刑期覆核时丝毫也没有提及这些背景。上诉庭又留意到原审裁判官把被告双手捉住并推开警长的行为形容为「推了一下」,可见过分低估行为的性质和严重性,大大削弱被告的角色。
被告梁咏康涉在西湾河文娱中心外,故意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追截一名张姓男子,当日张涉指骂警员,警长欲横越封锁线企图制服张时,梁轻轻举高左手挡着警长去路,然后双手捉住警长阻止警长拘捕张,让张成功逃脱。
律政司指梁的行为若引致他人仿效时便会一发不可收拾,认为原审主任裁判官钱礼原则上犯错,低估案件严重性,判刑着重更生而忽视阻吓性。
案件编号:上诉庭覆核申请九——二〇二一。
關鍵字
最新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