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乐士指裁决并非「放生」

2021-08-06 00:00

(星岛日报报道)立法会议员李慧琼前议办助理及居民组织「海丽之友社」女义工王维霞,因在二〇一八年立法会九龙西补选中向选民派发约值一百元的「福袋」,以诱贿选民投票给民建联候选人郑泳舜,月前被裁定串谋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罪成,被判入狱八个月。昨区诺轩及黄耀明因集会献唱而被控选举舞弊一案中,双双获准以签保守行为了事。同属选举舞弊案件,然而两案处理手法迥异引起公众疑问。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及大律师龚静仪回覆本报查询,解释签保守行为的准则和上述两案分别。

江乐士解释到「不提证供起诉的签保守行为」(Offer No Evidence Bindover)方式形同「预防式正义」,有利更生,而且并非「放生」,被告亦须保证自己行为良好,否则须承担相应后果。江乐士和龚静仪又指出,刑事案件中,一般由辩方向控方提出要求以签保守行为方式去处理,并将相关支持论据提供予控方,从公义角度去考虑。而案件最终能否以签保守行为了事须视乎多项因素,包括案发背景、案情严重性、控罪严重性、事主看法、被告悔意、案底、背景、社会贡献以及必须同意案情。

江乐士指,黄耀明案中无论提供娱乐的控罪、只涉及单次事件的案情、牵涉的舞弊诱因即歌唱表演,均显然较福袋案为轻。龚静仪认为虽然大众未能知悉王维霞是否需控方讨论以签保守利为方式处理,惟其否认控罪受审,庭上更遭法官批评犯案没有悔意。反观黄耀明案的主审裁判官罗德泉曾经了解过案情中区诺轩没有付演出酬金给黄耀明、没有证据显示区诺轩曾要求黄耀明呼吁在场人士投票给区等,故基于案件不太严重,认为适合以签保守行为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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