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思而行】传媒也要讲事实

2021-07-29 00:00

上星期,警方拘捕及检控某传媒集团高层,记协随即再发出一份声明,声称「警方一再针对同一机构的新闻工作者,表示愤慨」及警告执法者不要屡次以「国家安全」之名拘捕新闻从业员,「向业界散播白色恐怖」。平心而论,这份声明实是颇不负责任;不负责任是因为声明背后有一假设,便是没有理据证明被告犯了刑事行为,所以拘捕行动只是一种政治逼害。记协有没有证据支持这项严重指控?当然没有。相反,传媒应该知道和明白检控初期并非提交所有证据的时刻,有否证据支持控罪仍需由法庭决定。身为专业团体如大律师公会、教协,记协也一样有责任为业界提出一些中肯和有理据的批评。记协有做到这点吗?

特区有一个怪现象,便是假设传媒是天下无敌,犯法可不受检控、有随意误导公众或扭曲事实的特权。对不起,这观念是错的,亦不为文明社会所接受。首先,新闻自由并非是这样的;《国际人权公约》并没有明文保障新闻自由的条文,但在第十九条中却有条文保障言论及资讯自由。尽管如此,条文亦同时列明这些权利之行使,「负有特别责任及义务」,因此可因应:一、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二、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三、公共衞生或风化而经法律规定某种限制。换言之,损害了以上不同的核心价值的话,便不是甚么言论或新闻自由了。所以假若传媒干犯了《国安法》的话,其实与新闻自由完全无关。

《国安法》的限制亦相当清晰;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请求」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制裁特区或国家便是犯法。有法律教授认为「请求」必须得到认同或同意才算犯法,这是错误的。「请求」并不包括认同、接受或同意,这一点相信一般中学生,不需要是法律教授或传媒人士也能明白。重点其实在于犯罪意图,所以单单报道他人提出请求制裁并不会构成勾结罪。

你可能会问,为何中学生也能理解的概念,传媒或法律界人士却不能理解?这问题我回答不了。因为唯一的可能性便是他们有意扭曲了法律的意思以支持自己的政治立场,而我不会轻易假设这些人是刻意误导公众。但事实摆在眼前,在清晰的法律条文下,假如警方掌握足够证据提出检控是理所当然,亦绝对是符合法治精神的负责任行为,其他人怎可轻易因而表示「愤慨」,或认为这是一种「白色恐怖」?

在这资讯发达的世代,传媒的权力和影响力愈来愈大,但却似乎对其相应的责任却愈来愈视若无睹。透过公开的要求,传媒可以制造庞大的政治压力,逼使外国政客或政府对香港或中国实施制裁,而事实是美国确实就香港问题上一再制裁中国及香港官员和特区的贸易地位。

在这些回避不了的事实前,传媒怎可以假设警方执法一定是缺乏理据?传媒和一般人一样,也需守法;但更重要的是,传媒更要尊重事实,讲道理,持中立,不能滥用其特权和影响力,务求达至一己的政治目的。我们不需要只懂对政府歌功颂德的传媒,我们只要求传媒尊重专业精神和基本道德观念。这样的要求,过分吗?

汤家骅

资深大律师

民主思路召集人



關鍵字

最新回应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