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郑若骅:为犯案者辩解 属「宣扬」恐怖主义

2021-07-12 00:00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指出,禁止宣扬或鼓吹恐怖主义,常见于各国的反恐法例。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指出,禁止宣扬或鼓吹恐怖主义,常见于各国的反恐法例。

(星岛日报报道)七月一日铜锣湾发生「刺警」后自杀事件。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在本报撰文,引用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指出有关行为属于恐怖主义行为。她指出,《香港国安法》明文禁止「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有关罪行并不构成侵犯言论自由,并引用欧洲、英国及法国的反恐法例和案例指出,任何人公开为具体或不具体的恐怖主义行为辩解,即属犯罪,而为恐怖主义行为辩解包括对有关行为作出正面评价、合理化、或颂扬美化有关行为,而为犯案者辩解亦可被视为恐怖主义行为辩解。

「刺警」事件发生后,铜锣湾出现「献花」现象,亦有人为「刺警」男子辩护,指有关行为不属于恐怖主义行为。郑若骅今天在本报撰文,反驳有言论指「针对平民发动的袭击才属于恐怖主义,若针对的是政权、代表政权的政府机构或执法人员,便不属于恐怖主义」,她指这种看法明显是荒谬,而且欠缺法理基础。
郑若骅表示,《香港国安法》没有界定何谓恐怖主义,但她引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一五六六(二○○四)号决议,指出「以在公众或某一群体或某些个人中引起恐慌、恫吓人民或逼使政府或国际组织采取或不采取行动为宗旨,意图造成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或劫持人质的犯罪行为,包括针对平民的此种行为,均为有关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和议定书范围内界定的犯法行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出于政治、哲学、意识形态、种族、族裔、宗教上的考虑或其他类似性质的考虑而视为正当行为,并吁请各国防止此类行为发生,如果未能加以防止,则确保按其严重性质予以惩罚」。她指恐怖主义的主要特徵是通过严重的暴力、破坏或其他严重危害公衆安全的行为,胁逼政府或威吓公衆,以图实现政治或其他主张;《香港国安法》第二十四条「恐怖活动罪」的定义反映了这些主要特徵。
郑若骅又表示,《香港国安法》第三章第三节订立各项恐怖活动相关罪行,包括第二十七条「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对于何谓「宣扬」,她引用内地学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读本》 提出以下理解:「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也构成独立的犯罪,这里所说的『宣扬』是指为恐怖主义理论和实践进行宣传、辩护或者颂扬的行为,在『宣扬恐怖主义』问题上,任何人不得以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报道自由等理由,对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信念或理论进行鼓吹或者辩解,不得为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揽炒』口号和主张进行宣传或者喝采。」
郑若骅指出,禁止宣扬或鼓吹恐怖主义,包括任何为恐怖主义理论和实践进行宣传、辩解或者颂扬美化的行为,常见于各国的反恐法例。她列举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的决议、英国《二○○六年恐怖主义法案》以及法国《刑法典》的条文,当中法国有「宽恕恐怖主义罪」,规定任何人公开为具体或不具体的恐怖主义行为辩解,即属犯罪,可判处五年监禁。
她引用九一一事件后一个案例,一名漫画家在美国「九一一」恐怖袭击发生两天后,在周刊上发布一幅戏仿有关事件的卡通,并附有含嘲讽意味的文字(意指有关事件是梦境成真),该漫画家被法国当局控以「宽恕恐怖主义罪」,并被法国法庭定罪,该漫画家以言论自由上诉至欧洲人权法院亦不成功。欧洲人权法院指出,有关卡通及文字并非纯粹批评美国帝国主义,而是支持并颂扬美化以暴力方式将其摧毁;该漫画家透过发布有关卡通表达对施袭者的道德支持并与之团结、认同暴力和损害受害者的尊严。
郑若骅期望市民对恐怖活动及宣扬恐怖主义的言行有所警惕,并减低这些言行对市民,尤其是年轻人造成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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