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鄭若驊:為犯案者辯解 屬「宣揚」恐怖主義

2021-07-12 00:00

(星島日報報道)七月一日銅鑼灣發生「刺警」後自殺事件。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本報撰文,引用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指出有關行為屬於恐怖主義行為。她指出,《香港國安法》明文禁止「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有關罪行並不構成侵犯言論自由,並引用歐洲、英國及法國的反恐法例和案例指出,任何人公開為具體或不具體的恐怖主義行為辯解,即屬犯罪,而為恐怖主義行為辯解包括對有關行為作出正面評價、合理化、或頌揚美化有關行為,而為犯案者辯解亦可被視為恐怖主義行為辯解。

「刺警」事件發生後,銅鑼灣出現「獻花」現象,亦有人為「刺警」男子辯護,指有關行為不屬於恐怖主義行為。鄭若驊今天在本報撰文,反駁有言論指「針對平民發動的襲擊才屬於恐怖主義,若針對的是政權、代表政權的政府機構或執法人員,便不屬於恐怖主義」,她指這種看法明顯是荒謬,而且欠缺法理基礎。

鄭若驊表示,《香港國安法》沒有界定何謂恐怖主義,但她引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一五六六(二○○四)號決議,指出「以在公眾或某一群體或某些個人中引起恐慌、恫嚇人民或逼使政府或國際組織採取或不採取行動為宗旨,意圖造成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或劫持人質的犯罪行為,包括針對平民的此種行為,均為有關恐怖主義的國際公約和議定書範圍內界定的犯法行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出於政治、哲學、意識形態、種族、族裔、宗教上的考慮或其他類似性質的考慮而視為正當行為,並籲請各國防止此類行為發生,如果未能加以防止,則確保按其嚴重性質予以懲罰」。她指恐怖主義的主要特徵是通過嚴重的暴力、破壞或其他嚴重危害公衆安全的行為,脅逼政府或威嚇公衆,以圖實現政治或其他主張;《香港國安法》第二十四條「恐怖活動罪」的定義反映了這些主要特徵。

鄭若驊又表示,《香港國安法》第三章第三節訂立各項恐怖活動相關罪行,包括第二十七條「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對於何謂「宣揚」,她引用內地學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讀本》 提出以下理解:「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行為,也構成獨立的犯罪,這裏所說的『宣揚』是指為恐怖主義理論和實踐進行宣傳、辯護或者頌揚的行為,在『宣揚恐怖主義』問題上,任何人不得以言論自由、出版自由、新聞報道自由等理由,對恐怖主義活動及其信念或理論進行鼓吹或者辯解,不得為危害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的『攬炒』口號和主張進行宣傳或者喝采。」

鄭若驊指出,禁止宣揚或鼓吹恐怖主義,包括任何為恐怖主義理論和實踐進行宣傳、辯解或者頌揚美化的行為,常見於各國的反恐法例。她列舉歐洲議會及歐盟理事會的決議、英國《二○○六年恐怖主義法案》以及法國《刑法典》的條文,當中法國有「寬恕恐怖主義罪」,規定任何人公開為具體或不具體的恐怖主義行為辯解,即屬犯罪,可判處五年監禁。

她引用九一一事件後一個案例,一名漫畫家在美國「九一一」恐怖襲擊發生兩天後,在周刊上發布一幅戲仿有關事件的卡通,並附有含嘲諷意味的文字(意指有關事件是夢境成真),該漫畫家被法國當局控以「寬恕恐怖主義罪」,並被法國法庭定罪,該漫畫家以言論自由上訴至歐洲人權法院亦不成功。歐洲人權法院指出,有關卡通及文字並非純粹批評美國帝國主義,而是支持並頌揚美化以暴力方式將其摧毀;該漫畫家透過發布有關卡通表達對施襲者的道德支持並與之團結、認同暴力和損害受害者的尊嚴。

鄭若驊期望市民對恐怖活動及宣揚恐怖主義的言行有所警惕,並減低這些言行對市民,尤其是年輕人造成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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