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帆认「回赠」租金法理上未必违规
2021-07-09 00:00
(星岛日报报道)政府提出修例落实劏房租务管制,建议订立两年租约,期间不得加租,租客有权续租两年,续租加幅上限为一成五。对于本报昨日独家报道,提到修例建议并无起始租金,有业主或希望将租金订得较高,再将租金回赠租客,是否违法,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昨日回应表示,呼吁居住劏房的巿民,不要签署不平等的租约,认为虽然做法于法理上未必违规,但当中如涉及口头回赠的承诺,如果最终要上法庭,举证会有困难。
陈帆表示,业主不可故意不作维修以赶走租客,否则会按严重性作惩罚,或截断水截电等侵扰行为都不能接受,又说在修例之后,租客有优先续租权,若业主无主动提出邀约,会当作采用同一租金续租,或有需要就减租。
他又表示,如果业主采取行动拒绝租客续租,例如锁门不让租客进入劏房,初犯将可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十二个月,认为是相当高的罚则。被问到若业主在租约列明维修费用由租客承担,是否代表有关费用毋须由业主支付,陈帆指维修费用基本上应由业主负责,认为有关费用应包括在租金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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