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覆核居屋配偶政策择日判

2021-04-20 00:00

(星岛日报报道)男同志与同性伴侣于二〇一七年在英国注册结婚后,决定在香港以绿表购买二手居屋,但房委会表明只有异性配偶才被视为「家庭成员」,如申请与丈夫同居便须补地价,物业亦不能转名予伴侣。男同志早前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该政策违宪,案件昨于高等法院审理。房委会一方指如认可同性配偶会令居屋申请大增,而且异性已婚家庭能生儿育女,「间接」优待他们符合人口政策;申请方反驳指已婚同性恋者仅是性小众中的少数群体,故认为如此政策被裁定存在歧视,房委会便有必要检视其政策。周官听毕双方近六小时的陈词后,需时考虑将择日颁布书面判词。

申请人吴翰林去年尾因长年受抑郁困扰自杀,其丈夫李亦豪律师取代成为本案申请人。申请方指二人在二〇一八年斥资五百四十五万购入二手居屋,持有物业的吴不得转名予李,李亦被认可为合资格同居的「家庭成员」。法律代表鲍进龙资深大律师认为房委会不认同同性配偶为「家庭成员」的政策,对已婚及未婚的同性恋者有相当程度的阻吓作用,令他们在购买居屋前却步。

房委会一方则指,房屋政策理应由政府主导制定,政府只是「间接」优先处理异性已婚家庭,并非歧视同性已婚家庭。而且异性已婚家庭购置居屋物业后,能营造有利的环境,方便成家立室后生儿育女,符合可持续的人口政策。

案件编号:宪法及行政诉讼二八七五——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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