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覆核居屋配偶政策择日判
2021-04-20 00:00
申请人吴翰林去年尾因长年受抑郁困扰自杀,其丈夫李亦豪律师取代成为本案申请人。申请方指二人在二〇一八年斥资五百四十五万购入二手居屋,持有物业的吴不得转名予李,李亦被认可为合资格同居的「家庭成员」。法律代表鲍进龙资深大律师认为房委会不认同同性配偶为「家庭成员」的政策,对已婚及未婚的同性恋者有相当程度的阻吓作用,令他们在购买居屋前却步。
房委会一方则指,房屋政策理应由政府主导制定,政府只是「间接」优先处理异性已婚家庭,并非歧视同性已婚家庭。而且异性已婚家庭购置居屋物业后,能营造有利的环境,方便成家立室后生儿育女,符合可持续的人口政策。
案件编号:宪法及行政诉讼二八七五——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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