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覆核居屋配偶政策擇日判
2021-04-20 00:00
申請人吳翰林去年尾因長年受抑鬱困擾自殺,其丈夫李亦豪律師取代成為本案申請人。申請方指二人在二〇一八年斥資五百四十五萬購入二手居屋,持有物業的吳不得轉名予李,李亦被認可為合資格同居的「家庭成員」。法律代表鮑進龍資深大律師認為房委會不認同同性配偶為「家庭成員」的政策,對已婚及未婚的同性戀者有相當程度的阻嚇作用,令他們在購買居屋前卻步。
房委會一方則指,房屋政策理應由政府主導制定,政府只是「間接」優先處理異性已婚家庭,並非歧視同性已婚家庭。而且異性已婚家庭購置居屋物業後,能營造有利的環境,方便成家立室後生兒育女,符合可持續的人口政策。
案件編號:憲法及行政訴訟二八七五——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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