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官准探讨「光时」字义
2021-04-09 00:00
律政司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指,刘教授的专家报告中首四项部分辅以中国古代例子说明《港区国安法》中「分裂国家」及「破坏国家统一」的意思及历史流变;另两部分亦将解释「光时」口号中,字眼的一般意思、背景脉络、目的及起源,以示「光时」口号的分离主义讯息及政治主张;最后两部分将合并上述部分理解,诠释「光时」是否「分离」、「非法改变」香港的法律地位,违反国安法。周天行指专家报告不会限制法庭理解口号及分裂国家行为,仅供协助之用,辅以历史背景作脉络去解释,最终裁断仍取决于法庭。陈官质疑报告不应呈堂,内容诠释了《港区国安法》条例及其字眼,而此本当属法庭责任,控方以专家报告协助法庭一说偏离法律原则,故不接受。
辩方资深大律师郭兆铭陈词直指,本案并非语言学训练,毋须博学的专家意见,又指字义随时间演变,认为需要直观理解其字面意思,并理解在去年七月一日当下的意义,毋须考究过去的历史事件及意义,因为并不相关。三位法官终决定批准报告中有关「光时」口号起源字义的部分呈堂,拒绝馀下部分。
辩方指本案非语言学训练
另唐英杰入禀法院指律政司司长决定根据《港区国安法》发出证书指示毋须陪审团是不合法和不理性,唐并提出三项基础作为覆核理据,首先为「程序不当」,律政司司长并未交代任何理由解释剔除陪审团的基础,本案较需要一般人的客观标准去判断,故陪审团审讯权利于此更为重要,基于潜在刑罚重大,理应显示充分理据并达到严格标准,法庭须严格审视。其次为「决定不合法」,司长误解或误引相关《港区国安法》条文,由于过去同类型案件无案例可供参考,故不可能具备理性基础引用条文。最后为决定「不理性」,法庭清楚表明单单考虑陪审团受干扰的可能性,不足以构成理由拒绝设立陪审团。案件编号:高院刑事二八〇——二〇二〇;宪法及行政诉讼四七三——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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