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上诉高铁「一地两检」 认为人大决定不算释法
2021-01-20 00:00
四名上诉人为前青年新政召集人梁颂恒、社会民主连线副主席梁国雄、「长洲覆核王」郭卓坚、社工吕智恒。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诉庭副庭长林文瀚、上诉庭法官鲍晏明审理,上诉人分别由资深大律师李柱铭,资深大律师潘熙及大律师伍中彦代表。潘官主动提出,由于梁颂恒公开表示不会回港,查问其律师团队是否继续代表,而潘熙则指自己未有收到终止延聘的指示。
资深大律师李柱铭陈词时指,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批准及确认《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但《一地两检条例》显然违反《基本法》第十八及十九条,特别是第十八条所指:「除列载附件三的法律,全国性法律不得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而且没有证据显示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前,曾考虑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政府的意见。
李柱铭认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清晰指明,人大释法的程序是由终审法院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定条款作出解释,但终审法院当年根本没有请人大释法,故认为人大单方面批准《合作安排》的决定不能当为人大释法,又认为《一地两检条例》仍然违反《基本法》,故要求法庭废除《一地两检条例》。
上诉庭副庭长林文瀚指出,人大下决定前理应已考虑该决定有否抵触《基本法》条文,并在合乎「一国两制」原则及《基本法》下颁下决定。首席法官潘兆初则指,香港政府在二〇一七年与广东省人民政府签署《合作安排》前,亦已理应考虑《合作安排》是否合乎《基本法》,否则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亦不会在明知《合作安排》违反《基本法》下签署。
政府方代表余若海资深大律师则指,香港法院没有司法管辖权去干预人大决定,人大作出决定前定必已经考虑《合作安排》是否合乎《基本法》,而该决定正正与释法无别。余又指,由于人大决定实质上已有释法功能,两者仅是形式上有别,故人大决定对终审法院有法律约束力。案件编号:民事上诉八、十、八十七、八十八——二〇一九。
關鍵字
最新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