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乐士指倘涉威胁颠覆政权 策划者难逃刑责
2021-01-08 00:00
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指,拘捕和起诉的门槛不同,警方可以根据合理怀疑作拘捕,但律政司须认为案件有可观机会构成定罪方会提出起诉。而控方须同时证实嫌疑人干犯非法行为,和他们的非法意图。律政司在以上两方向认为举证足以满足定罪要求方会提出起诉。根据其中一名被捕者戴耀廷的「揽炒十步」计画,他曾公开发表文章,意图透过初选瘫痪议会,最后达致西方国家制裁中国的结果。
江乐士认为,警方著眼点是在乎计画是否意图操控暴动等破坏行为,去干预甚至瘫痪政府运作。倘最终证据反映「揽炒十步」计画牵涉使用威胁或任何非法手段去颠覆政权,相信策划者难逃刑责,至于其他参与者若在接受查问时承认知道计画来龙去脉,也许同样触犯《国安法》。
资深大律师清洪昨回应本报查询时称,在《普通法》制度下,企图犯案与实际干犯罪行一样严重,当法庭裁定同谋之间有协议去共同犯罪,已足以构成定罪,不一定是要等到犯罪计画得以实行,各参与者才须负刑责。故此,在本案中定罪关键在于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五十三位参与者有共同协议,串谋颠覆政权。控方也须根据法庭对《国安法》下「颠覆」一词的法律定义,去证明他们的行为和手段是非法的。而串谋犯案可以是长期持续的行为,参与者可以随时决定加入或离开合作计画,他们不必认识对方。他认为另一项定罪元素,是众被捕者在去年七月《国安法》生效后,是否仍然按原定计画去达到颠覆政权的目的。
女大律师龚静仪则认为,虽然任何人均有权做任何事,但当其作为是为了达到一个非法目的,该作为便沦为一个「非法手段」,《国安法》限制任何人在行使宪法权利和自由期间,去散播「港独」或颠覆政权,个人权利和自由绝对不能凌驾在「国家安全」之上,例如有人透过游行示威,实去包围政府总部,致瘫痪特区政权机关的正常运作,这些手段便有机会构成《港区国安法》中所说的「非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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