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周星驰7000万佣金 于文凤被裁定败诉
2020-12-24 00:00
于文凤在二〇一二年首次入禀高院,状书透露周星驰曾〇二年四月分别以口头方式答应她分享投资利润一成,和以书面方式月薪二万元聘请她担任财务顾问工作。后来于文凤修改状书内容,维持书面协议的日期,但修改口头协议是〇二年年尾至翌年初发生。法官坦言,改动中仍没有提及,以甚么方式计算物业价值,以市价抑或成交价去拟定物业,不排除书面合约和口头协议并没有任何关系。
而于文凤在庭上作供时亦不时提出新证据,部分甚至跟她的誓章内容有所偏离,但无论如何内容,均没有反映于文凤有向周星驰解释协议条款,和要求他同意和签署条款。法官不排除,于文凤忆述的电话讯息,是分隔开地发送的,导致对方不认为讯息有任何商业意思。于文凤在庭上又忆述,周星驰为了让她在个人公司工作而答应利润分配和叫她「做住先」。法官认为,既然对方回应她「做住先」,反映他对协议仍有不清楚之处,并非同意她的建议,只是纯粹叫她加入公司再视乎往后发展。
法官不接纳,于文凤形容书面协议中的两万元月薪只用作她的饮食和交通开销,既然双方同意书面协议是为了「正式化」于文凤与周星驰的工作关系,为何他们不将「薪金只作基本开销」等类似条款写在合约上,法官认为,于文凤是出于对周星驰的情侣关系而答应工作,而且感觉上基于于文凤的个人背景,她毋须太担心自己收入来源。
反而周星驰所提出的版本指,他在同年某日在住宅阳台提出以物业投资利润分成作为馈赠,尽管周星驰在毫无预备或理由下订下一成的水平,法官认为作为馈赠的情况,他的解释合情合理。反而于文凤拟定商业协议时,则没有向对方提供任何细节或条款便草草订了一成,法庭很难相信周星驰没有任何追问,便答应她「OK」。而且当法庭接纳该分成仅属馈赠,便解释到为何于文凤在口头承诺五年后才第一次索取分成,因为交易并没有任何急切性,同时也解释到为何两人毋须将承诺内容在白纸黑字上重新记录下来。
在商业层面上,法官认为于文凤口中的协议,违反一般商业原则。根据条款,所有投资成本由周星驰独自支付,而于文凤可获分利润毋须蒙受任何风险。法官认为这份倾向优待于文凤的协议,只是反映两人在热恋中,并没任何商业意味。另外,协议内容空泛粗疏,许多细节字眼均没有详细解释,法庭难以接纳没有准确内容的协议为有效法律文件。
案件编号:高院 民事诉讼一五八四 二〇一二 一二四三 二〇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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