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排除彦霖自杀或被杀 陪审团裁定死因存疑

2020-09-12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十五岁少女陈彦霖死因研讯昨落幕,裁判官高伟雄排除自杀及非法被杀的可能性后,要求陪审团只能选择彦霖「因意外致死」,抑或是「死因存疑」的裁决。陪审团退庭商议约四小时后,裁定彦霖于去年九月十九日至二十日期间受伤并死亡,惟死前情况、地点及时间不详,更因尸体腐化而不能确定其死因,终一致裁定彦霖死因存疑,分别建议医管局及卫生署法医科检讨现行机制,以免重蹈覆辙。高官作结时慨叹,希望裁决「至少还你(陈母)少少公道」,让公众知悉真相解除疑虑,陈母闻言后数度拭泪。

高官甫开庭即感叹,彦霖死亡时年仅十五岁,加上被发现时全身赤裸,令人相当难过。高官重申,死因庭只负责找出死亡原因、事实真相,继而作出结论,惟无权过问民事或刑事过失,相关责任只能交由其他法庭处理。

陈彦霖母亲何姵谊回应无线新闻查询时,说无论死因庭是甚么裁决都不会评论,她希望事件可以告一段落。

陈彦霖母亲说失去女儿后,这一年还无端被人批评、质疑,实在很难过,她说不需要出名,只想尽快完结事件,可以回复正常上班,与家人安静生活下去,不用再要身边的人去照顾。

翻查《死因裁判官条例第三部第九条》,列明「对某人的死亡而进行的调查,目的须为调查该宗死亡个案的原因及与该宗死亡个案有关的情况,而为此目的,调查须专注于在以下事项属可予确定的范围内确定事项包括死者是如何、何时和在何处死亡」,故死因裁判官有权从十二个死因裁决选项中,拣选有足够证据支持的选项给予陪审团考虑,以协助裁定死因。

在本案中,高官归纳所有证供后曾考虑数个选项,包括非法被杀、自杀、意外致死或死因存疑。前者必须考虑裁决是否能达致毫无合理疑点,惟所有证据均没有显示彦霖被袭击、与人结怨、曾服食药物或毒物、或参与活动令其担心人身安全,虽然上述情况可能被尸体腐化所影响,但仅为猜测,欠缺证据基础达致毫无合理疑点,故排除非法被杀的可能性。

本港一直沿袭英国司法制度,观乎英国上诉法院标准,要判断死者是死于自杀同样须达致毫无合理疑点,惟去年一宗案件对此作挑战,认为改以相对可能性作裁决亦未尝不可。鉴于该案件仍处于上诉阶段,故高官选择沿用旧有标准,而彦霖先后被诊断患上对立反抗症及急性压力反应,或会增加其自杀风险,惟与其死前一个月的情况并不相符,故否定其自杀可能。

高官最终给予「意外致死」及「死因存疑」两个选项,前者须衡量相对可能性,即推论彦霖是如何入水,以及在水中发生了甚么事。如果陪审团认为彦霖死前被其他因素影响,致其自行走入水中,最终溺毙的话,便可推断她是死于意外。

相反,若陪审团仅可推论出彦霖死亡时间及地点,而未能推断出彦霖死亡环境情况的话,便必须裁定为死因存疑。高官坦言,法庭不希望达致此结论,故特意制作问卷予陪审团讨论,当中每条答案最少须达致三比二的大比数裁断,以便厘清彦霖死前情况。

经商议后,陪审团裁定彦霖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及地址等资料清晰,推断其受伤及死亡日期大约坐落于去年九月十九至二十日之间。然而,因尸身腐化严重从未能肯定死因,故只能裁定死因存疑。另外,问卷中大部分问题都能得出一致肯定的答案,但关于彦霖前往校园B庭十楼曾否脱下鞋子、是否在校舍正门前登上的士前往致蓝天、最终在康城街近巴士总站的地方下车,以及其失踪当日曾出现思觉失调徵状等多项,均未能确定。

陪审团就本案作出两项建议,因未能确定彦霖是否出现思觉失调而直接或间接导致死亡,建议医管局检讨青少年精神科会诊跟进机制。其次,因尸体腐化而未能确定彦霖死因,建议卫生署法医科如再遇同类个案,重新考虑进行矽藻测试。

高官再次表示,因陈能读上心仪科目,亦对朋友和家人不错,故对彦霖离世感到相当难过。高官又对研讯首日结束后,彦霖家属离开时遭指骂一事,表示遗憾,希望研讯「至少还你(陈母)少少公道」,且让公众知悉真相,解除疑虑。

案件编号:死因研讯八七○——二○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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