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排除彥霖自殺或被殺 陪審團裁定死因存疑
2020-09-12 00:00
高官甫開庭即感歎,彥霖死亡時年僅十五歲,加上被發現時全身赤裸,令人相當難過。高官重申,死因庭只負責找出死亡原因、事實真相,繼而作出結論,惟無權過問民事或刑事過失,相關責任只能交由其他法庭處理。
陳彥霖母親何姵誼回應無線新聞查詢時,說無論死因庭是甚麼裁決都不會評論,她希望事件可以告一段落。
陳彥霖母親說失去女兒後,這一年還無端被人批評、質疑,實在很難過,她說不需要出名,只想盡快完結事件,可以回復正常上班,與家人安靜生活下去,不用再要身邊的人去照顧。
翻查《死因裁判官條例第三部第九條》,列明「對某人的死亡而進行的調查,目的須為調查該宗死亡個案的原因及與該宗死亡個案有關的情況,而為此目的,調查須專注於在以下事項屬可予確定的範圍內確定事項包括死者是如何、何時和在何處死亡」,故死因裁判官有權從十二個死因裁決選項中,揀選有足夠證據支持的選項給予陪審團考慮,以協助裁定死因。
在本案中,高官歸納所有證供後曾考慮數個選項,包括非法被殺、自殺、意外致死或死因存疑。前者必須考慮裁決是否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惟所有證據均沒有顯示彥霖被襲擊、與人結怨、曾服食藥物或毒物、或參與活動令其擔心人身安全,雖然上述情況可能被屍體腐化所影響,但僅為猜測,欠缺證據基礎達致毫無合理疑點,故排除非法被殺的可能性。
本港一直沿襲英國司法制度,觀乎英國上訴法院標準,要判斷死者是死於自殺同樣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惟去年一宗案件對此作挑戰,認為改以相對可能性作裁決亦未嘗不可。鑑於該案件仍處於上訴階段,故高官選擇沿用舊有標準,而彥霖先後被診斷患上對立反抗症及急性壓力反應,或會增加其自殺風險,惟與其死前一個月的情況並不相符,故否定其自殺可能。
高官最終給予「意外致死」及「死因存疑」兩個選項,前者須衡量相對可能性,即推論彥霖是如何入水,以及在水中發生了甚麼事。如果陪審團認為彥霖死前被其他因素影響,致其自行走入水中,最終溺斃的話,便可推斷她是死於意外。
相反,若陪審團僅可推論出彥霖死亡時間及地點,而未能推斷出彥霖死亡環境情況的話,便必須裁定為死因存疑。高官坦言,法庭不希望達致此結論,故特意製作問卷予陪審團討論,當中每條答案最少須達致三比二的大比數裁斷,以便釐清彥霖死前情況。
經商議後,陪審團裁定彥霖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職業及地址等資料清晰,推斷其受傷及死亡日期大約坐落於去年九月十九至二十日之間。然而,因屍身腐化嚴重從未能肯定死因,故只能裁定死因存疑。另外,問卷中大部分問題都能得出一致肯定的答案,但關於彥霖前往校園B庭十樓曾否脫下鞋子、是否在校舍正門前登上的士前往緻藍天、最終在康城街近巴士總站的地方下車,以及其失蹤當日曾出現思覺失調徵狀等多項,均未能確定。
陪審團就本案作出兩項建議,因未能確定彥霖是否出現思覺失調而直接或間接導致死亡,建議醫管局檢討青少年精神科會診跟進機制。其次,因屍體腐化而未能確定彥霖死因,建議衛生署法醫科如再遇同類個案,重新考慮進行矽藻測試。
高官再次表示,因陳能讀上心儀科目,亦對朋友和家人不錯,故對彥霖離世感到相當難過。高官又對研訊首日結束後,彥霖家屬離開時遭指罵一事,表示遺憾,希望研訊「至少還你(陳母)少少公道」,且讓公眾知悉真相,解除疑慮。
案件編號:死因研訊八七○——二○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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