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国安法》严打黑暴 支援也违法

2020-07-02 00:00

(星岛日报报道)《港区国安法》前晚刊宪生效,法案针对去年反修例暴力浪潮,严打「黑暴」,将去年反修例风波中的「私了」、破坏交通、纵火等行为列为恐怖活动,组织领导者最高可判无期徒刑,为「黑暴」提供资金、物资、运输等等支援行为亦属违法。大律师公会副主席叶巧琦关注,「黄店」向示威者提供物资等是否违法。法案又针对「揽炒」及「港独」行为,禁止勾结外国危害国家安全,同时列明「不论是否使用武力」,煽动实施港独即属违法。港澳办副主任张晓明表示,订立《港区国安法》是要「纠偏」,即要往「一国」方向拉近一些,形容该法是坚守「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的完美结合,又强调法例「不溯及既往」。

过去一年,港独横行、黑暴肆虐、提倡「揽炒」呼吁外国制裁香港等行动,成为反修例风波的一大特色。刚通过生效的《港区国安法》,针对这些行为进行「严打」,用各种 方式支援「黑暴」行为的亦属违法。针对港独订出「分裂国家罪行」、将各种「黑暴」行为定义为「恐怖活动」,又针对「揽炒」呼吁外国制裁行动定出「勾结外国危害国家安全罪」。

港澳办副主任张晓明认为,香港现时出现一些偏离「一国两制」正确轨道、甚至挑战「一国两制」底线的现象,「这部法律一定程度上来说就是要纠偏,说得形象一点,就是要往『一国』的方向拉近一些。这么做最终还是为了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而不是要改变『一国两制』。」他强调,《港国安法》完全符合「一国两制」,「可以说它是把坚守『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完美结合的一部法律」,内容无超出「一国两制」框架。

「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定义中,包括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港人对中央或特区政府的憎恨的行为。张晓明昨日举出去年「八三一」太子站打死人的谣言为例:「把社会不满情绪集中指向香港警方,子虚乌有的事情。当然造谣也可能是针对中央政府来的,恶意的,而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就可能构成犯罪。」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指,《港区国安法》定出「一国两制」原则的底线,认为一般正常和平活动不受影响。近来游行示威中常见部分示威者挥动「港独」旗帜是否违法,他认为,当中有灰色地带,要视乎相关行为是否组织、策划及实施分裂国家、或煽动他人作出相关行为等,认为只是叫口号、举标语不属违法。行会成员汤家骅表示,条文未有提及有关行为属犯法,但若有关人等同时触犯条文的其他罪行,挥动港独旗或外国国旗可能构成加重罪行的元素。

至于高叫「结束一党专政」等会否触犯「颠覆国家政权罪」,汤家骅引用《国安法》第二十二条的「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强调不涉及上述犯罪行为,就不算触犯法例。至于叫港府官员下台如「林郑下台」,会否触犯第二十二条「推翻中央或港府政权机关」,汤说,叫特首下台不同于推翻政权,因为一名官员下台后可有另一人补上,而政权没有改变。

至于颠覆国家政权罪,其定义包括严重干扰及阻挠中央或特区政权机关履行职能。汤家骅认为,若立法会有委员会长期未能选主席,令立法会未能运作,有可能属严重阻挠,但一般「拉布」导致立法会受阻一两日至一星期,都不属严重干扰或阻挠,认为要达例如一年半载,才有机会触犯法例。陈弘毅则认为,「拉布」并不是非法手段,要威胁使用武力或采取非法手段,才构成违反《国安法》。

大律师公会副主席叶巧琦则关注,条例列明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其他财物资助他人犯罪,都属于犯罪,若「黄店」向示威者提供食物、饮品、物资等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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