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指定法官」任期仅一年

2020-07-02 00:00

(星岛日报报道)行政长官指定负责国安案件的法官早前在社会引起争议,《港区国安法》条文周二出炉,其中第四章第四十四条表明,行政长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询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不过指定法官任期仅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昨日于国新办记者会上指出,指定法官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也有利于统一裁判的标准。不过港大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认为,指定若干法官任期只有一年,与本港现时对司法独立的保障背道而驰。

《港区国安法》第四十四条指,行政长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询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上述指定法官任期一年。凡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为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而在获任指定法官期间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就要终止其资格。法案同时规定,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

人大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指出,指定法官的制度有几种含义,包括是从现有法官中指定,而不是从法官以外的人员中指定;指定的法官是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没在指定范围内的法官依然可以审其他的案件;指定若干名法官是一个名单,具体审理时按照原有规定安排;以及具体到案件审理,依然是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等等。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表示,绝大部分国安案件受香港管辖,即案件的检控、司法程序均在香港进行,并会依照香港法例中的上诉机制等处理。至于第四十六条指,律政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郑若骅指,「这是一个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所以会有一些相关特别的情况,但总体来说,是按照香港熟悉的程序进行。」

不过张达明表示,指定任期只有一年,若果被指定的法官作出中央认为不对的决定,例如让涉案人保释,明年就可能不获指派处理国安案件,变相令法官不能无畏无惧、按对法律及证据的认知去处理案件,认为与本港现时对司法独立的保障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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