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公署用权须中央批准
2020-07-02 00:00
《港区国安法》第五十条指出,驻港国安公署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应当遵守香港特区法律。条例列明,在三种指定情况下,包括案件涉外国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特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等,得到中央批准,驻港国安公署对国安案件可实施管辖权。而公署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区管辖。持有驻港国安公署证件的人员和车辆等在执行职务时,不受香港特区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押。
张晓明表示,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的权力已经超出了香港特区自治权的范畴,且其查办的许多案件都涉及国家秘密,所以香港特区当地的机构不能管辖,做法完全合情合理。他又指,这并非代表驻港国安公署「无王管」,国安法本身对驻港国安公署履行职责的程序、监督机制有一套比较严格的规定。
林郑月娥指,中央保留管辖权为做到万无一失,例如涉及外国机构和组织深度介入案件,或国防、军事及引起外交交涉的情况,仅仅特区的力量难以查清和办理。她提到,由驻港国安公署对案件行使管辖权,需要由特区政府或公署提出,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并不存在我作为特区政府之首,我认为『是了,这情形是了』便将管辖权交予公署,亦不存在公署自己认为『到了,这个情形到了,是了』,它自己拿走管辖权;一定要上报中央人民政府,我相信这是制度上的保障。」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相信,由公署行使管辖权是万中无一的情况,「假设我发觉我们被人高度渗透,导致我对我们办案的人士都失去信心,那我相信这是其中一个我们觉得没能力处理的情况,但我不相信会发生。」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被问到,条文第五十条是否与第六十条相矛盾。她表示,两条条款相辅相成,第六十条提及公署及其人员执行职务时不受香港管辖,但不代表不需要依法,仍要遵守法律,重点在于第五十条,公署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接受监督,不得侵害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遵守全国性法律及香港特区法律;驻港国安公署人员依法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港区人大代表、行政会议成员叶国谦表示,若出现需要由公署行使管辖权、送回内地受审的极端案件,相信届时「一定会公布」,涉案人可继续聘请律师,但审议详情碍于涉及国家机密或应对敌对势力等实际考虑,不可能公开。他指,公署行使管辖权前须得到中央批准,已是对公署有所监管,并称从情报角度没有可能像一般机构般受监管,做法与其他地区的情报机构一样。至于如何应对或有人假冒国安公署人员的情况,他说,有关人员执行职务时须出示证件证明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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