侍应藏伸缩警棍判囚四个月

2020-06-23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去年十月中,大批市民不满港府以紧急法立《禁蒙面法》,连日在多区发起示威活动,其中二十五岁侍应生于去年十月十三日在屯门杨青路被制服期间,跌出一枝金属制伸缩警棍被捕。他昨日在屯门法院被裁定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裁判官叶啓亮接纳警员视线曾短暂时间离开被告,但不足以影响他判断被告身分,考虑到被告并没有使用过伸缩棍,而且没有导致任何伤亡,判被告入狱四个月。另外两名年轻示威者承认去年十一月初在元朗街头管有易燃液体、打火机、雷射笔和锤等武器,还柙下月七日判刑。

叶官在判辞中指,根据警员作供表示在警车上已留意到被告持着涉案伸缩警棍奔跑,法庭同意警员未必可以由落警车直至成功追捕被告一刻,全程注意力投放在被告身上,但即使警员曾有视线上的不连贯,相信也只是短暂的分离,不足以影响警员判断被告身分。至于辩方质疑警员曾误以为栏杆是警棍,叶官批评其质疑是匪疑所思和不合逻辑的,至于警员庭上口供和记事本内容不一致,叶官坦言不一致的地方并不影响案情,只属「手民之误」,故裁定辩方所有质疑一律不成立。叶官认为警员的作供神情反映他诚实可靠。

至于被告同时亦被搜出面罩、八达通等物品,法庭可从环境证据,推论出被告已预期会参与暴力事件。无论被告是否有意图使用武器,他的行为亦符合控罪上「管有」的定义。

二十五岁被告王英杰透过辩方律师求情指,自己因被捕失去工作,刚转职任侍应,被告多年来参与社区义务工作,对社会的贡献一定超越危害,被告犯案动机仅出于改变社会,遗憾手法有误,而且没有证据显示被告曾经使用伸缩棍。

另去年于十一月三日晚,两名青年在元朗街头被警方发现携有易燃液体、打火机、刀、雷射笔等物品,昨承认管有攻击性武器、和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四罪。裁判官张洁宜押后案件为两人索取背景、更生劳教等报告后判刑。

案发日晚上二十五岁地盘工人关毅良和二十岁学生林汶轩,夥同其馀约十名黑衣人经过元朗马田路遭休班警发现。警方先后在现场和警署内,在关毅良身上搜出一把刀和一枝雷射笔,以及六瓶含环己烷和甲基环己烷的有机混合物液体,石脑油和两部打火机等。至于林则管有一个锤及一枝登山杖,而他在警诫下承认身分证遗留在家。案件编号:屯门刑事 二○二二——二○一九、五五二——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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