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弘毅:司法机构决定「案件」法官

2020-06-22 00:00

(星岛日报报道)《港区国安法》草案主要内容提及,由特首指定法官去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大律师公会副主席叶巧琦昨批评相关做法是行政干预,认为香港律师不太可能会接受。不过消息人士解释,有关规定是指由特首指定一批适合审理国安案件的法官,不是就一个具体案件选择主审法官。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亦说,特首指定的是法官名单,并非指定个别案件由哪位法官审判,预计有关名单确定后,由谁审判某一案件仍由香港不同层级的司法机构决定。

陈弘毅又表示,《港区国安法》草案说明列举的可以被指定的法官,理论上并没有排除任何法官。而香港所有法官都会坚持司法独立原则,独立行使他们的审判权,公平地根据法律和案情事实作出判决。接近中央政府消息人士亦解释,草案未就法官国籍作出限制,充分体现了对特区现行司法制度的尊重。

前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亦在电台节目中表示,本港法官委任程序经过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特首不可以选择自己的法官,只可以拒绝委任,但作为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特首有特别的资讯和能力,决定如何处理案件。她认为,指定法官的做法合理,而基于司法独立,终审法院或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并没有加入国安委员会,若他们在没有相关资讯下负责指定法官处理国安案件,反而不适合。

对于中央委派「国安事务顾问」到「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梁爱诗说顾问将就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提供意见,并没有权执法或者直接指令委员会如何工作。如果意见不适用,委员会可以不接受,顾问不可作出指令,而是向中央政府反映情况,不同意顾问的角色形同「太上皇」。

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说,个人倾向维持由首席法官负责分派案件,但认为即使改由特首指定法官亦不影响司法独立,而在实际运作上,特首必然需要谘询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意见,因特首不一定熟悉所有法官。

至于在指定法官的问题上应否谘询国安顾问,他认为属特首决定,但就形容内地顾问有关香港法官的质素,是「超乎现实的情况」。

關鍵字

最新回应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