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笔论政】港区国安法彰显尊重「一国两制」

2020-06-17 00:00

最近港府为《港区国安法》做了不少宣传,预料具体的内容快将出炉。另一边厢,泛民阵营也频频「开火」,几乎每一天都可以见到他们在镜头前面妖魔化《国安法》。他们对《国安法》诸多批评是意料中事,作为香港市民要对《国安法》抱持正确的认识,才能识破反对派的诡辩而免于被人误导。以下笔者驳斥三个常见的错误观点:

第一个错误观点是所谓「僭建」基本法。一旦纳入附件三就是基本法的一部分,何况法例亦应与时并进。一个例子就是于二〇一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加入了附件三;但即使如此,香港还是需要本地立法,这是由于全国性法律的具体条文始终不完全适用于香港。同样道理,内地大可以把内地采用的《国安法》直接纳入附件三,这是最简单的做法。但今次中央政府没有这样做,正好反映了中央考虑到香港「一国两制」的实际情况,不采取过去直接把内地法律照搬到附件三的做法,才要不厌其烦地建立一套适合香港的《港区国安法》。这是尊重「一国两制」的表现,充分显示出中央对香港的诚意。而且中央官员亦已表示,尽管有了《港区国安法》,香港仍须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进行本地立法,可见在此事上香港仍有重要的角色。

第二个错误观点是内地机构可以随时介入香港的司法程序。对此,港澳办副主任张晓明指出,内地的部门在内地也要依法办事,在香港不可能无拘无束。反对派尤其针对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中央保留了一定的管辖权,但这种保留其实相当合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当中可能牵涉国家机密或军事机密,一旦泄漏便可能危害全国,故中央保留权力是适当的做法。当然,这类大案非常罕见,绝对不是一般香港市民有可能会触犯的案件了。反对派亦提到基本法第十九条即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所有本港案件均有审判权,但他们只说出了事实的一半,因为国防及外交等国家行为香港从来没有管辖权,因此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案件理应同属这一类。

第三个错误观点是中央政府不应在港设立国安机构。但法律始终需要执行,而牵涉国安的案件相当专业,香港的执法部门从未在此方面正式受训,未必具有相关的办案能力。因此,在香港另立国安机构是出于实际需要。当然,具体情况仍有待落实,但纵观世界各国的国安机构都由中央政府直辖,而「一国两制」之下国家安全本属中央事权,故由中央政府设立国安机构亦无不妥。

陈克勤(民建联立法会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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