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禁公众查选民册 员佐级协会上诉部分得直
2020-05-22 00:00
上诉庭副庭长林文瀚在判词中,认同现行法例规定选民要全面公开个人资料予公众查阅、不允许酌情处理的政策,是对公民的选举权和私隐作出不合比例和非合理需要的侵扰。至于应如何更改,上诉庭认为应由政府及立法会自行决定。
员佐级协会一方上诉时提及,现时绝对的公众监察不受限制,没有人能因个人安全问题而获豁免自己的姓名及住址在选民登记册公开,此举不能保障市民对其私生活、家庭、住宅、通信、名誉及信用受法律保护之权利,间接影响到市民的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协会又指没有法例规定选民登记册必定要把联系选民的姓名及住址联系在一起,但林官认为解除捆绑选民的姓名及住址,会导致资料不完整。
协会另指,选民没有选择地被逼公开其姓名及地址,认为选管会应有酌情权去处理选民欲隐匿个人资料的要求。上诉庭认为每人对公开地址等个人资料的执着均有不同程度,但如果选民有被人缠扰或家庭暴力情况时,仍公开其地址的决定要令他有机会被恶意起底,亦会损害其私隐。
上诉庭同意候选人为了选举操作和宣传拉票,是有需要取得选民的全面资料,而公开资料的确有助新闻机构揭发选举舞弊,若容许选管会酌情不公开某些资料,应该是由选民提出证据作出申请,如选管会接纳申请者确有真实的安全考量,才会批准申请。
上诉庭强调,现行一刀切公开资料的做法,未有在保障私隐与选举权,以及促致透明公平选举之间取得适当平衡;但候选人、新闻机构和政党就应获准查阅资料。 案件编号:高等法院民事上诉七三——二〇二〇。记者 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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