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彻查陈淑庄酒吧聚集事件 阻吓违法自私行为

2020-04-15 00:00

为减低新型肺炎在本港社区传播的风险,特区政府实施禁止群组聚集和关闭指定场所的新规例。虽然措施影响不少业界营运,对市民的生活也带来诸多不便,不过为了同心抗疫,绝大部分市民自觉守规,响应政府呼吁留在家中,避免在公众地方聚集,连清明节的拜山人潮也不复见。可是,近日有传媒报道立法会议员陈淑庄竟然在禁止群组聚集和酒吧关闭的规例实施后,连同超过四十人到深水埗一间酒吧夜聚,涉嫌违反禁令,不但造成传播病毒的风险,更是一种极坏的示范作用。

事后,陈淑庄辩称聚会是为了与酒吧业界开会讨论暂停酒吧营业的新措施事宜,与议员工作有关。姑勿论此说法属真属假,众所周知关闭酒吧的措施是因为大量确诊个案与酒吧群组有关,直至近日仍有酒吧群组的第二代确诊个案。加上人群聚集本来就有传播病毒的风险,陈一行人组织这样的聚会,不论目的为何,本来就是非常不智,亦有直接违反限聚令之嫌。退一万步,即使聚会本身确实与议员工作有关,但期间逾四十人在狭窄的环境长时间聚集,更有消息指部分与会者包括陈本人均有饮用酒精饮品,客观而言,聚会就是一个非必要而且有潜在传播病毒的高危活动。

更何况,笔者从未听说过议员见业界必须要到酒吧。事实上,在疫症期间笔者几乎每天都有与业界开会,当中不少是以电话或透过电脑软件进行讨论,在限聚令执行后,在人流严控和做足充分防疫措施下,面谈的地点也更改至立法会大楼或业界办公室进行。笔者相信这也是绝大部分议员同事的做法。故此,陈以立法会议员身分开脱辩解实在苍白无力,难以服众。

同时,陈亦尝试以酒吧当时已下半闸属私人地方为由,指出聚会不受限聚令约束。为以正视听,特区政府经已马上回应,清楚指出根据规例,公众地方是指公众人士或部分公众人士可以或获准不时进入的地方。食肆、酒吧及戏院即使是私人物业,但如果容许公众人士或部分公众人士不时进入,亦可能会符合公众地方的定义,故此规例中有关禁止群组聚集的规定亦适用。事实上,立法会议员在议会以外其他场合参与或组织群组聚集,不管是否属于立法会的职能,亦不属限聚令列明的十二项豁免之中。故此,陈的行为是一个极坏的示范。

作为立法会议员兼大律师,陈理应比任何人更清楚和遵守法律。可惜的是,事情发生以后,陈仍然拒认犯错,反指「限聚令」不够清晰,政府应该多作解释云云,似乎只是存心砌词狡辩。除了涉嫌的法律责任,参与酒吧聚会亦极有机会制造另一个酒吧群组,如此一来,陈又如何面对在前线抗疫的医护人员以及市民大众。

本来议员非圣人,偶尔犯错,如非刻意,只要坦然面对及真诚侮改,一般应获体谅。观乎陈以往在议会对行政当局每多诘难,甚至有时不问情由便严词苛责,加上其法律界专业资格,理应明辨是非,更须律己以严。可惜的是,陈面对此事的态度却表现为践行双重标准,更是待己以宽,回避闪缩,令事情演变成诚信问题,就难逃各方谴责,令人非常遗憾。

在四月八日的立法会财委会特别会议上,食物及衞生局局长陈肇始在回覆议员同事对此事提问时就指出执法部门会跟进事件,并视乎环境及证据再研究如何检控。笔者并不在意陈淑庄本人是否会因此被控或受惩处,不过执法部门确实有必要彻查事件及依法跟进,一来以告诫市民切勿挑战法律,二来也可阻吓任何有机会增加社区传播或恶化本港疫情的自私行为。

马逢国(立法会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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