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徹查陳淑莊酒吧聚集事件 阻嚇違法自私行為

2020-04-15 00:00

為減低新型肺炎在本港社區傳播的風險,特區政府實施禁止群組聚集和關閉指定場所的新規例。雖然措施影響不少業界營運,對市民的生活也帶來諸多不便,不過為了同心抗疫,絕大部分市民自覺守規,響應政府呼籲留在家中,避免在公眾地方聚集,連清明節的拜山人潮也不復見。可是,近日有傳媒報道立法會議員陳淑莊竟然在禁止群組聚集和酒吧關閉的規例實施後,連同超過四十人到深水埗一間酒吧夜聚,涉嫌違反禁令,不但造成傳播病毒的風險,更是一種極壞的示範作用。

事後,陳淑莊辯稱聚會是為了與酒吧業界開會討論暫停酒吧營業的新措施事宜,與議員工作有關。姑勿論此說法屬真屬假,眾所周知關閉酒吧的措施是因為大量確診個案與酒吧群組有關,直至近日仍有酒吧群組的第二代確診個案。加上人群聚集本來就有傳播病毒的風險,陳一行人組織這樣的聚會,不論目的為何,本來就是非常不智,亦有直接違反限聚令之嫌。退一萬步,即使聚會本身確實與議員工作有關,但期間逾四十人在狹窄的環境長時間聚集,更有消息指部分與會者包括陳本人均有飲用酒精飲品,客觀而言,聚會就是一個非必要而且有潛在傳播病毒的高危活動。

更何況,筆者從未聽說過議員見業界必須要到酒吧。事實上,在疫症期間筆者幾乎每天都有與業界開會,當中不少是以電話或透過電腦軟件進行討論,在限聚令執行後,在人流嚴控和做足充分防疫措施下,面談的地點也更改至立法會大樓或業界辦公室進行。筆者相信這也是絕大部分議員同事的做法。故此,陳以立法會議員身分開脫辯解實在蒼白無力,難以服眾。

同時,陳亦嘗試以酒吧當時已下半閘屬私人地方為由,指出聚會不受限聚令約束。為以正視聽,特區政府經已馬上回應,清楚指出根據規例,公眾地方是指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可以或獲准不時進入的地方。食肆、酒吧及戲院即使是私人物業,但如果容許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不時進入,亦可能會符合公眾地方的定義,故此規例中有關禁止群組聚集的規定亦適用。事實上,立法會議員在議會以外其他場合參與或組織群組聚集,不管是否屬於立法會的職能,亦不屬限聚令列明的十二項豁免之中。故此,陳的行為是一個極壞的示範。

作為立法會議員兼大律師,陳理應比任何人更清楚和遵守法律。可惜的是,事情發生以後,陳仍然拒認犯錯,反指「限聚令」不夠清晰,政府應該多作解釋云云,似乎只是存心砌詞狡辯。除了涉嫌的法律責任,參與酒吧聚會亦極有機會製造另一個酒吧群組,如此一來,陳又如何面對在前線抗疫的醫護人員以及市民大眾。

本來議員非聖人,偶爾犯錯,如非刻意,只要坦然面對及真誠侮改,一般應獲體諒。觀乎陳以往在議會對行政當局每多詰難,甚至有時不問情由便嚴詞苛責,加上其法律界專業資格,理應明辨是非,更須律己以嚴。可惜的是,陳面對此事的態度卻表現為踐行雙重標準,更是待己以寬,迴避閃縮,令事情演變成誠信問題,就難逃各方譴責,令人非常遺憾。

在四月八日的立法會財委會特別會議上,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在回覆議員同事對此事提問時就指出執法部門會跟進事件,並視乎環境及證據再研究如何檢控。筆者並不在意陳淑莊本人是否會因此被控或受懲處,不過執法部門確實有必要徹查事件及依法跟進,一來以告誡市民切勿挑戰法律,二來也可阻嚇任何有機會增加社區傳播或惡化本港疫情的自私行為。

馬逢國(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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