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子星被判引渡回印 移交决定权特首拥有
2019-11-20 00:00
彭官提醒,文子星并不会立即被遣返至印度,在港期间有权向高等法院原讼庭申请人身保护令,和等候酷刑声请的结果,倘若他申请成功,引渡令将会暂缓执行。彭官强调引渡聆讯中,法庭只须衡量现时证据是否足够足以使文子星有足够的嫌疑受审,亦即由法庭裁断表证是否成立。法庭亦会考虑印度当局是否有司法管辖权处理可呈堂的证据,以及审视文子星涉嫌犯下的罪行是否属于可移交罪行。
文子星被卷入二十八宗案件,当中共十八宗案件被裁定表证成立,包括涉嫌非法管有军火,以及涉嫌使用伪造信用卡。代表文子星的大律师杨艾文曾提到,印度政府没有从怀疑伪造信用卡的所属公司核实信用卡的真伪,证据有缺陷。彭官反驳指,本法庭并非审讯,故毋须考虑证据的质素。文子星另涉及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由于他户口曾出现与其他疑犯的可疑汇款记录,故法庭裁定他表证成立。
其馀控罪指文子星涉嫌偷车爆窃、参与越狱、串谋他人越狱和协助及教唆他人犯罪等。由于越狱相关的控罪,并不属于可移交罪行,而且案件发生在五年前,起诉期已过,故表证不成立。至于偷车案,彭官又指印度政府一方无法确认车主身分,以及证实车牌的真伪,故裁定指控欠稳。
法庭下令引渡任何疑犯前,必须考虑到他被遣返后,受到当地执法部门虐待的潜在风险,倘若证实文子星曾遭虐待,司法机构,特区政府也有责任不将任何人遣返或递解至有遭受酷刑,或残忍、 不人道或侮辱之对待或处罚(CIDTP)的风险的地方。
文子星控诉印度警方基于他支持「卡利斯坦运动」(Khalistan movement)同时是「SADA」的活跃成员,一三至一四年在印度时一度遭受虐待,但彭官综合其主诊医生口供后发现,文子星声称的伤势跟医疗报告不乎,而且负责医生诊断其伤势时有先入为主之嫌,故其口供不获裁判官接纳。更何况文子星投诉对象是印度警方,但申请移交疑犯的是印度政府的检控部门,法庭未见申请方与文子星的投诉有明显关系。
案件编号:九城杂项一三九——二〇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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