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潘乐陶别墅水池 可能影响建筑物安全

2019-03-27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僭建风波爆出后,屋宇署票控其丈夫潘乐陶,指控他于其别墅僭建逾十四立方米的水池。潘乐陶否认控罪,案件昨于西九龙裁判法院开审,专家证人供称涉案水池构筑物未得到屋宇署批准兴建,而水池注满水后估计重达十四公吨,会对楼板构成过万帕斯卡压力,足足是楼板能承受压力的六倍,故会令其坐落于楼板的部分有机会损坏,进而影响建筑物的安全性。

七十八岁被告潘乐陶被控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至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身为屯门小榄乐翠街海诗别墅三号屋的拥有人,明知未事先获得建筑事务监督的书面批准及书面同意,便在上述处所展开或进行建筑工程,即建造一个水池构筑物(大约尺寸为二点五米乘四点六五米乘一点二四米),违反建筑物条例 (第一百二十三章) 第 十四(1)及四十(1AA)条。

控方由建议不起诉郑若骅的资深大律师蔡维邦代表,被告潘乐陶则由资深大律师麦高义代表。控方于开案陈词中直指被告潘乐陶身为香港工程师学会前会长,并是非常资深及富有经验的工程师学会会员,没有理由不知道在兴建其家中的涉案水池构筑物前,须事先向屋宇署申请。

控方专家证人潘玉龙建筑师为时任屋宇署总屋宇测量师,潘供称虽然建筑条例并没有清晰明确指出涉案水池构筑物是否属于「建筑物」,但一般只要水池的体积超过九立方米,便须向屋宇署申请以获批准。潘指涉案水池的构件分别是轻量钢型容器及蓝色塑胶铺层,以螺丝固定四块木板,钢型容器内有水压循环系统、电线及控制电板,涉案水池不能随便移动,亦没有任何排水系统。而接驳机电设备的水池主要是用于游泳,其建造及改动有可能会改变建筑物的结构,亦须有建筑事务监督的批准才能建造。

潘续指:「相信(涉案水池)会存在相当长嘅时间,唔会摆一两日就拎走,好大程度系建筑条例下所指嘅建筑物或建筑工程」,而且「拆泳池之后有机会会改地板,相信(被告潘乐陶)并唔会由得啲泥喺度就算」。潘分析指涉案水池内有电制钢板,「相信普通市民没有能力自己安装,要熟悉水池嘅人先安装到,咁个水池就更符合『建筑物』嘅定义喇」。

辩方盘问潘时指涉案水池的分析报告中列出了不同的可变因素,故是否只要缺乏某些因素,便会削弱「涉案水池构筑物是建筑物」 的论点。潘回答说:「未必……即使涉案水池构筑物唔系固定,亦唔代表佢并非建筑物,如果个水池系固定,只系会加强涉案水池构筑物系建筑物嘅机会。」潘亦强调「同时要睇其他因素」。潘举例指:「小型家用鱼缸唔算系建筑工程,但系如果鱼缸大到好似海洋公园个水族馆咁,咁就好可能系建筑工程」。

当辩方盘问潘:「同一构筑物是否无论在哪里仍属建筑物?」潘回答说:「如果构筑物系建筑条例之下所表明嘅建筑物,无论安装喺边都好,点都系建筑物。就好似预制房屋无论放喺地下定天台都系建筑物,唔会因为地点改变而突然唔系建筑物」。

根据法例显示,潘乐陶一旦被定罪,而其水池构筑物被判属于建筑工程时,最高可面临两年监禁及罚款四十万港元,如经证明并获法庭信纳罪行持续时,最高可每天处罚两万港元的罚款。案件编号:屯门传票一五一〇一——二〇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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