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队长认向下属借钱候惩
2019-02-22 00:00
五十三岁被告吴麟光昨自行向裁判官递上一封求情信。裁判官阅毕信件后指,被告因经济原因犯案,基于被告在消防处服务了一段长时间,案中事主亦没有实质损失,故先为被告索取报告再作判刑。
控方指,吴自〇八年起被调至消防处海务及离岛区,月薪八万。一二年起吴因物业投资出现经济问题,至一七年被税局扣起一个月的薪金以偿还税款,令他经济陷入更严重的困境。他向当时身为下属的两名消防队目各借三万元,两人考虑到借钱给职级较高的人并不恰当,拒绝了被告。另外,被告又向直属的消防总队目马德华借贷,马真心相信被告出现经济问题,答应被告要求,借出一万元,被告数月后已偿还。
根据《接受利益(行政长官许可)公告》条文,订明人员可向私交好友或其他人士索取分别不超过三千元及一千五百元,但不包括其下属。
案件编号:东区刑事〇四八五——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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