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隊長認向下屬借錢候懲
2019-02-22 00:00
五十三歲被告吳麟光昨自行向裁判官遞上一封求情信。裁判官閱畢信件後指,被告因經濟原因犯案,基於被告在消防處服務了一段長時間,案中事主亦沒有實質損失,故先為被告索取報告再作判刑。
控方指,吳自〇八年起被調至消防處海務及離島區,月薪八萬。一二年起吳因物業投資出現經濟問題,至一七年被稅局扣起一個月的薪金以償還稅款,令他經濟陷入更嚴重的困境。他向當時身為下屬的兩名消防隊目各借三萬元,兩人考慮到借錢給職級較高的人並不恰當,拒絕了被告。另外,被告又向直屬的消防總隊目馬德華借貸,馬真心相信被告出現經濟問題,答應被告要求,借出一萬元,被告數月後已償還。
根據《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條文,訂明人員可向私交好友或其他人士索取分別不超過三千元及一千五百元,但不包括其下屬。
案件編號:東區刑事〇四八五——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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