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容包装成其他罪犯 李家超:「政治犯」不移交
2019-02-20 00:00(星岛日报报道)保安局提出修订《逃犯条例》和《刑事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建议以单一「个案形式」,助香港与台湾、内地等未有签署相互引渡协议的地方可移交逃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昨向本报表明,政府因应「台湾杀人案」去修订两条现行法例,并非要立新法例,他强调现行法例订明如逃犯是政治犯,即使有关方面声称就某项罪行寻求移交,而实际属于政治性质罪行的,则移交申请不会获批准,故外界担心未来有政治犯会被包装成其他罪行罪犯被移交,是法例不容。
现时修订只建议把长期安排与「个案形式」区分,「个案形式」才适用于香港与台湾、内地等,长期安排按原来做法。
他又指,移交逃犯一直设限,《逃犯条例》列明,「有关方面就某项罪行寻求作出该项移交,而该项罪行属政治性质的罪行(不论在有关的订明安排中对该项罪行如何描述)」,以及「有关的移交要求虽宣称是因有关罪行而提出的,但实际上是由于为该人的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而检控或惩罚该人的目的而提出的」等等,均不能作移交。未来移交申请由特首及法庭把关,该条例亦作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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