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容包装成其他罪犯 李家超:「政治犯」不移交

2019-02-20 00:00

(星岛日报报道)保安局提出修订《逃犯条例》和《刑事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建议以单一「个案形式」,助香港与台湾、内地等未有签署相互引渡协议的地方可移交逃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昨向本报表明,政府因应「台湾杀人案」去修订两条现行法例,并非要立新法例,他强调现行法例订明如逃犯是政治犯,即使有关方面声称就某项罪行寻求移交,而实际属于政治性质罪行的,则移交申请不会获批准,故外界担心未来有政治犯会被包装成其他罪行罪犯被移交,是法例不容。

李家超表示,现行《逃犯条例》列明,是准许以「个案形式」处理移交申请,移交逃犯安排适用于「是为移交因涉及违反香港或该地方的法律的某些罪行而被追缉以作检控、判刑或强制执行判刑的一名或多于一名人士而作出的」。不过,现时需交由立法会处理,审议时间长,又属公开性质,加上在立法会正式审议前一日需刊宪,逃犯可事先知悉迅即逃走,法例有漏洞不能不处理。

现时修订只建议把长期安排与「个案形式」区分,「个案形式」才适用于香港与台湾、内地等,长期安排按原来做法。

他又指,移交逃犯一直设限,《逃犯条例》列明,「有关方面就某项罪行寻求作出该项移交,而该项罪行属政治性质的罪行(不论在有关的订明安排中对该项罪行如何描述)」,以及「有关的移交要求虽宣称是因有关罪行而提出的,但实际上是由于为该人的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而检控或惩罚该人的目的而提出的」等等,均不能作移交。未来移交申请由特首及法庭把关,该条例亦作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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