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指裁決程序嚴重失當 兩公司東主上訴得直撤行賄罪

2019-04-30 16:33

黃景光。資料圖片
黃景光。資料圖片

物業管理公司老闆涉嫌教唆維修工程承辦商東主,向該物業管理公司的高級物業主任提供1440元賄款,以令裝修公司投得荃灣兩幢大廈的維修工程。兩間公司的老闆事後被廉署控告行賄及教唆行賄等罪,在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各被判監4個月,兩人不服上訴。高等法院法官今午頒布裁決,指出原審裁判官在裁決中搞亂控方關鍵證人身份,令定罪基礎偏離控罪書指控,程序上嚴重失當,兩人因此上訴得直,定罪刑期一併撤銷。

上訴人分別為創迪科技有限公司東主黃景光,及黃開基測計師行物業管理公司老闆郭碧強。控方指,郭碧強向其公司的高級物業主任陳志明提議「有錢齊齊賺」,並介紹黃景光予陳認識,最終創迪公司投得荃灣康睦庭園與宏龍工業大廈的維修工程。廉署人員發現,黃景光曾在3人午膳期間向陳提供1440元現金,又答應再給予對方一成的工程費。

上訴方質疑,原審裁判官裁定郭碧強罪名成立的基礎是控方關鍵證人陳志明為「康睦庭園的代理人」,但控方的控罪書卻指陳是「黃開基測計師行的代理人」。暫委法官沈小民認為,裁判官只集中處理控罪書無包涵的案情,明顯偏離控方案情,卻無給予辯方任何回應的機會,如此定罪將對上訴人不公。由於這一點貫穿所有控罪,故所有定罪均不安全穩妥。

沈官另要求控辯雙方於2周內,就案件應否發還重審提交書面陳詞。

法庭記者:黃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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