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藏屍】律政司曾欲加控謀殺罪 一度要求展「紐頓聆訊」遭拒

2019-04-29 15:31

陳同佳今被判囚29個月。 小圖為資料圖片
陳同佳今被判囚29個月。 小圖為資料圖片

警方去年3月13日以謀殺罪名拘捕陳同佳,但案件2日後在裁判法院提堂時,律政司僅控以盜竊和處理贓物等罪。律政司其後多次「拉布」,以免陳同佳在政府修例前獲釋。惟即使律政司去年7月向裁判官披露有可能加控謀殺罪,案件交付高等法院後律政司只能改控刑罰較重的洗黑錢罪,仍無法就陳同佳殺人一事提出起訴。律政司雖一度要求展開「紐頓聆訊」爭議案情,以求搏取最後一次押後案件機會,但法官拒絕受理。

案件於去年3月15日首度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當時律政司控告陳同佳2項盜竊和1項處理贓物罪,即利用潘曉穎的銀行卡,擅自提取共1.85萬元,又明知而處理屬於潘的相機、手機、銀行卡等贓物。

案件其後於4月12日及5月10再提堂,裁判官2次批准押後案件,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和索取法律意見。其中辯方於5月提訊時,披露警方已完成大部份搜證,要求警方加快調查。控方要求法庭頒令禁止傳媒報道此事,但被裁判官拒絕。

案件去年7月5日第4度提堂時,裁判官主動詢問律政司會否加控謀殺罪。律政司稱已收妥台灣當局的驗屍報告,將考慮加控謀殺或其他罪名。律政司又提出修訂控罪內容,和加控一項涉及200港元的盜竊罪。

律政司於去年8月22日、案件第5次提堂時,再向裁判官提出修訂控罪,改控4項最高可判14年監禁的洗黑錢罪,原有的3項盜竊罪改為交替控罪,每項最高監禁刑期為10年。翌月10日,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交付程序,轉交高等法院審理。辯方在上述提堂時間,均無替陳同佳申請保釋。

高院法官彭寶琴今月12日開庭處理,律政司要求就案情爭議展開「紐頓聆訊」,並指受爭議段落可反映陳同佳離港赴台前的意識狀態,對判刑有顯著影響。彭官反駁指,律政司起訴的基礎是洗黑錢而非謀殺,若法庭以謀殺或誤殺罪名為判刑前提,或予人嚴重不公之感。律政司代表律師其後當場申請押後案件以索取指示,同遭彭官拒絕。

法庭記者:黃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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