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要求買5億儲稅券 牛奶公司覆核促稅局退還9100萬
2019-04-23 18:40
稅務局要求牛奶公司集團2間子公司繳交2012年至2017年,共5個財政年度,合共3億4千萬元的利得稅、或約1億8千萬元的商標利潤稅,牛奶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後,竟被追2組合共5億元的儲稅券。高等法院去年裁定稅務局的做法不當,判牛奶公司2015至2017年,共2年財政年度部分的司法覆核勝訴。
香港牛奶有限公司聯同位於歐洲的Dairyfarm Establishment 之後向稅務局提出,取回2012年至15年三個財政年度的部分,合共9100萬元儲稅券的款項,遭對方拒絕,遂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指稅務局局長拒絕牛奶公司的決定不合法而且不公平,對牛奶公司構成壓力。
兩名申請人香港牛奶有限公司,和在列支敦士登註冊的DAIRYFARM ESTABLISHMENT (下稱DFE)均是牛奶公司集團成員。首申請人以DFE在香港註册的商標,在香港經營多項業務,包括超市、保健產品零售等等。2012年9月,香港牛奶有限公司獲DFE正式授權使用多個註冊商標。
2012年至2016年,根據商標使用授權書,牛奶公司向DFE每年繳付港幣2億2百萬至2億6千萬不等的版稅。牛奶公司亦將版稅納入每年開支以計算2012至2015年的公司利得稅。
至於DFE一方,三年來均沒有計算每年逾2億的版稅作為利潤或利得稅,因為版稅不牽涉任何商業交易。但原來澄清2間公司均需繳交利得稅,根據稅務局評稅,牛奶公司須在2012至2015共三個財政年度中,須繳交合共近1億9800萬港元的利得稅,或合共逾9100萬的商標利潤稅。
牛奶公司不服決定並提出上訴,稅務局則要求牛奶公司購買兩組總值2億9千萬元的儲稅券,以彌補2012年至2015年三個財政年的應付稅項。 至於2015至2017年度共兩個財政年度的稅項中,牛奶公司亦被稅局作同類安排,曾提司法覆核去年獲判勝訴。
牛奶公司遂向稅務局追款2012年至2015年合共逾9100萬的商標利潤稅的款項,但遭稅務局今年1月拒絕。
法庭記者:蕭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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