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遲未就坐頭撞地板死亡 司機非急煞獲判無罪
2019-04-22 19:47
台灣基隆市旅遊巴余姓司機載客行經基隆市區時,因前方電單車突然減速,余男煞車導致乘客李男頭部撞擊地板,傷重不治。法院審理後,認定余男並非急煞,且李男遲未就坐,判余男無罪。
起訴書指出,余男2016年5月4日上午10時許,載客行經基隆市忠一路與孝二路口時,疏於注意未要求李男坐穩,正好前方1輛電單車突然減速,余男見狀跟著煞車,導致李男重心不穩跌倒,頭部撞擊地板突起物,經送醫4天後宣告不治。檢方偵查後,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余男。
余男受審時否認有過失責任,辯稱不知李男一直沒有坐下,當時因車道前方有2輛巴士停靠載客,他先左駛出外側車道行駛在中間車道,繞過2輛巴士後欲變換車道慢慢切入右邊外側車道以便右轉,此時1輛電單車突然減速,他就響按示警並輕踩煞車減速,並沒有急煞。
余男的辯護人表示,余男當時未超速行駛,且無「急煞」行為,車上另1名乘客也無前後搖晃情形,李男上車後有充分時間可以就坐,但李男卻未坐下,僅將手靠在椅背並調整冷氣出風口,李男有「自招危險」的行為。
法官翻查車內閉路電視後,發現事發路段限速50公里,短短100至120米,余男時速從30公里僅減速2至5公里,余男只是「輕踩煞車」、「略微減速」並非急煞。
法官又認為,李男上車後到司機煞車已過15至16秒,李男已走到欲坐的座位,不但未趕緊坐下,且未握住扶桿,反而是先調整出風口後,再將右手靠在椅背,左手提膠袋,李男本身的過失甚為明確。
法院審理後,認定李男在車內跌倒死亡事故,余男無須負擔過失責任,判決余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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