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裁決】判詞清晰指分域碼頭街屬和平示威 黃浩銘冀判社服令

2019-04-10 11:16

黃浩銘希望法官在判刑前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黃浩銘希望法官在判刑前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佔中九子昨被裁定罪成後,辯方今天繼續求情。

代表第八被告黃浩銘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指出,法官於昨天頒下的判詞清晰指出法官認為於分域碼頭街的示威屬於和平示威,黃浩銘當時呼籲民眾保持冷靜及避免混亂情況發生,故希望法官在判刑前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黃浩銘陳情書如下:

陳法官仲衡閣下:

自2011年你審理只有23歲的我追問時任特首曾蔭權知否米貴,涉擾亂公眾秩序的案件距今已有8年。在命運的安排下,我再次站在你面前,只是當你讀到這封陳情書的時候,我已經不是當年被你宣判無罪釋放的年青人,而是一個準備迎接第三次入獄的積犯。然而,今天我不是尋求你的憐憫,而是希望道明我參與雨傘運動,公民抗命的緣由,讓法官閣下可以從我的動機及行為來給予合理判刑。

8年以來,我們的崗位稍有轉變,但香港的變化更大,充滿爭議的各個大白象基建均已落成,更多旅客走訪社區,似是一遍繁華景象,但同時,更多窮人住在劏房,更多群眾走上街頭,亦有更多我們愛惜的年青人進入監牢。從前我們認為香港不會發生的事,都一一在這8年間發生了。當我8年前站在你面前那一刻,我們都不會想像得到香港人可被挾持返大陸,亦想像不到原來有一天大陸的執法人員可在香港某地方正當執法,更想像不到中共政府除了透過人大釋法外,還可藉著「一言九鼎」的人大決定,甚至中央公函來決定香港人的前途命運和收緊憲制權利。


爭取民主的本意

民主只是口號嗎?當年,我痛罵無視100萬窮人及30萬貧窮長者利益,卻慶祝不知辛亥革命本意的前行政長官曾蔭權,並要求設立全民退休保障,廢除強積金,因此首次被捕被控。但時至今日,香港仍然有過百萬貧窮人口,超過30萬貧窮長者,貧富懸殊及房屋短缺的問題愈加嚴重。2014年,我見過一位75歲的伯伯跪在立法會公聽會向時任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下跪,懇求政府不要拆遷古洞石仔嶺安老院。2019年,我又見到一位67歲執紙皮維生的婆婆在立法會公聽會哭訴難以找工作,現任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竟然叫她找勞工處。為何官員如此冷酷無情?為何我們的意見均未能影響政府施政?歸根結柢,就是因為香港人沒有真正的選擇,喪失本來應有制訂政策及監督的權力!

所謂民主,就是人民當家作主。任何施政,應當由人民倡議監督,公義分配,改善公共服務,使得貧者脫貧,富者節約。今日香港,顧全大陸,官商勾結,貧富懸殊,耗資千億的大白象跨境基建接踵而來,但當遇見護士猝死,教師自殺,老人下跪,政府政策就只有小修小補,小恩小惠,試問如何服眾?由1966年蘇守忠、盧麒公民抗命反對天星小輪加價,乃至1967年暴動及1989年中國愛國民主運動,甚至2003年反廿三條大遊行,無不是因政權專政,政策傾斜,分配不公,引致大規模民眾反抗。2014年雨傘運動的起點,亦是如此。

多年來,港人爭取民主,為求有公義分配,有尊嚴生活,有自主空間,但我們得到的是甚麼?1984年,中英兩國簽署《聯合聲明》前夕,前中共總書記趙紫陽曾回覆香港大學學生會要求「民主治港,普選特首」的訴求,清楚承諾「你們所說的『民主治港』是理所當然的」。當時,不少港人信以為真,誤以為回歸之後可得民主,但自1989年六四血腥鎮壓及2003年50萬人反對《廿三條》立法大遊行後,中共圖窮匕現,在2004年透過人大釋法收緊政制改革程序,並粗暴地決定2007及2008不會普選行政長官及立法會。自此,完全不民主的中國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掌控香港人的命運福祉,人大釋法及人大決定可以隨時隨地配合極權政府的主張,命令香港法庭跟從,打壓香港的民主和法治。

2014年8月31日,是歷史的轉捩點。儘管多少溫和學者苦苦規勸,中共仍以6月的<一國兩制白皮書>為基礎,展示全面管治權的氣派,包括法官閣下在內,都要屈從愛國之說。在《8‧31人大決定》之後,中共完全暴露其假民主假普選的面目,其時,我們認為對抗方法就只有公民抗命。

公民抗命的起點

違法就是罪惡嗎?我們違法,稱之為「公民抗命」,就是公民憑良心為公眾利益,以非暴力形式不服從法律命令,以求改變不義制度或法律。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賀輔明(Leonard Hoffmann)勳爵曾在英國著名案例 R v Jones (Margaret) [2007] 1 AC 136 案提出:「發自良知的公民抗命,有着悠久及光榮的傳統。那些因着信念認為法律及政府行為是不義而違法的人,歷史很多時候都證明他們是正確的……能包容這種抗爭或示威,是文明社會的印記。」

終審法院在最近的公民廣場案(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Fung (2018) 21 HKCFAR 35)亦道明「公民抗命」的概念可獲肯定(該案判詞第70至72段)。因此,亦印證我等9人及其他公民抗命者並非可以一般「違法犯事」來解釋及施刑。港人以一般遊行示威爭取民主30年,無論從殖民年代乃至特區年代,皆無顯著改進,今日以更進步主張,公民抗命爭取民主,正如印度、南非、波蘭等對抗強權,實在無可厚非。誠然,堵塞主要幹道,影響民眾上班下課,實非我所願,但回想過來,中共及特區政府多年來豈不更堵塞香港民主之路,妨擾公眾獲得真正的發聲機會?

如果我是公民抗命,又何以不認罪承擔刑責?2014年12月,警方以成文法「出席未經批准集結」及「煽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在村口將我逮捕。2017年3月,警方改以普通法「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提控。正如戴耀廷先生在其結案陳詞引述英國劍橋大學法學教授 John R. Spencer 提及以普通法提訴的問題:「近年差不多所有以『公眾妨擾罪』來起訴的案件,都出現以下兩種情況的其中一個:一、當被告人的行為是觸犯了成文法律,通常懲罰是輕微的,檢控官想要以一支更大或額外的棒子去打他;二、當被告人的行為看來是明顯完全不涉及刑事責任的,檢控官找不到其他罪名可控訴他」,無獨有偶,前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鄧楨在其2018年退休致詞提及:「普通法同樣可被用作欺壓的工具。它是一種變化多端的權力,除非妥善地運用人權法加以適當控制,否則可被不當使用。」如今看來,所言非虛。

今我遭控二罪,必定據理力爭,冀借助法官閣下明智判決推翻檢控不義,但法庭定讞,我自當承擔刑責,絕無怨言,以成全公民抗命之道。

試問誰還未覺醒

我是刻意求刑標榜自己,讓年青人跟從走進監獄大門嗎?我反覆推敲這個問題。然而,我的答案是,正正是希望後輩不用像我此般走進牢獄,我更要無懼怕地爭取人們所當得的。縱使今日面對強權,惡法將至,烏雲密佈,我依然一如既往,毋忘初衷地認為真普選才是港人獲得真正自由之路。任何一個聲稱為下一代福祉者,理應為後輩爭取自由平等的選擇權利,讓他們能自立成長,辨明是非,而非家長式管控思想,讓下一代淪為生財工具,朝廷鷹犬。

主耶穌基督說:「我確確實實地告訴你們:一粒麥子如果不落在地裡死去,它仍然是一粒;如果死了,就結出很多子粒來。(《約翰福音》第12章24節)」沒有犧牲,沒有收穫。故然,我不希望年青人跟我一樣要踏上公民抗命之路,承受牢獄之苦,但我請教所有智慧之士,既然舉牌示威遊行均已無顯其效,公民抗命和平抗爭為何不是能令政權受壓求變之策?若非偌大群眾運動,梁振英豈不仍安坐其位?

刑罰於我而言,無情可求,唯一我心中所想,就是希望法庭能顧念75歲的朱耀明牧師年事已高,望以非監禁方式處之,讓港人瞥見法庭對良心公民抗命者寬容一面。美國法哲學家羅納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在1968年論及公民抗命時(On Not Prosecuting Civil Disobedience),不但認為法庭應給予公民抗命者寬鬆刑罰,甚至應不予起訴。事實上,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在2014年12月4日,即雨傘運動尾聲(已發生大規模堵路多日),佔中三子自首之後一日,接受《蘋果日報》及《南華早報》訪問時提到「抗爭者及掌權者均未有逾越公民抗命的『遊戲規則』,抗爭活動並沒有損害香港法治」,更進一步提到「一旦他們被判有罪,應該從輕發落,認為這是傳統,因為自首的公民不是邪惡的人」,由此,我期盼法庭將有人道的判刑。

法官閣下,我能夠參與雨傘運動,爭取民主,實是毫無悔意,畢生榮幸。我已花了最青春的10年在社會運動上,假若我有80歲,我仍有50年可以與港人同行,繼續奮鬥。要是法官不信,且即管以刑罰來考驗我的意志,試煉我的決心,希望我的戰友們在我囚禁的時候,可以激發愛心,勉勵行善,更加有勇氣和力量作個真誠的人對抗謊言治國的中共政權。

「希望在於人民,改變始於抗爭」,唯有透過群眾力量,直接行動,才能改變社會。8年前如是,今日亦如是。但願港人堅定不移,爭取民主,打倒特權,彰顯公義。自由萬歲!民主社會主義萬歲!願公義和慈愛的 主耶穌基督與我同在,與法官先生同在,與香港人同在!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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