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斥國歌法「尊嚴」定義難捉摸 當局:視乎有否故意侮辱意圖

2019-04-01 14:53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

立法會法案委員會第7次審議《國歌條例草案》,審議國歌要以符合尊嚴方式奏唱的條文,多名議員就條文中的「尊嚴」提出詢問。公民黨陳淑莊認為,草案寫法令人無所適從,市民難以掌握維護尊嚴是規範行為或心態。謝偉俊則提及被裁定違反專業操守而被判罰停牌一事,討論法律上的尊嚴問題。

會議上,有多名議員圍繞不同的表達方式詢問當局會否觸犯法例,議會陣線毛孟靜關注「RAP國歌」會否一定違法,公民黨郭家麒則問穿喪服悼念國歌作詞人和被政治迫害致死的人是否違法。議員楊岳橋提問,其他法例中有否用上「尊嚴」一詞,認為國歌尊嚴難以捉摸。

謝偉俊重提親身經歷,指他曾因「尊嚴」被判定違反律師專業操守,最終被罰停牌。惟他認為「不能吹毛求疵」,因為此法例位於「鹹淡水交界」,有部分關係到內地法律,而現階段只能相信法院詮釋條文會用普通法傳統及常識,作合乎常人理解的決定。

當局回應指,草案列明國歌要以符合尊嚴的方式奏唱,可按普通常識理解;是否觸犯條例,就要視乎當事人有否公開故意侮辱國歌的意圖。當局又指,《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也有列明安置骨灰時要維護死者的尊嚴,今次草案並非首次引入「尊嚴」概念。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表示,這指引性條文提出了原則,基本上便是尊重國歌,所以奏唱時要用符合國歌尊嚴,作為國家象徵和標誌的方式去奏唱。「我們並沒有一把尺,到底你的程度去到哪裏,我們看的是你有沒有作出侮辱國歌的行為,這便有機會要負上刑責。」

立法會的法案委員會第7次審議《國歌條例草案》,審議國歌要以符合尊嚴方式奏唱的條文。
立法會的法案委員會第7次審議《國歌條例草案》,審議國歌要以符合尊嚴方式奏唱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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