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和小學洩題案 律政司上訴官終院押後裁決

2019-02-26 12:26

左起:曾詠珊、鄭嘉儀、黃佩雯及余玲菊。資料圖片
左起:曾詠珊、鄭嘉儀、黃佩雯及余玲菊。資料圖片

中華基督教會協和小學女教師洩露入學試題及評分準則,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但獲判無罪。高等法院去年8月駁回律政司上訴,並指條例只禁止未獲授權或不誠實地取得資訊的行為,律政司錯解法例,不可能成功入罪。律政司今早在終審法院上訴,強調條例適用於以自己電腦或智能手機犯法的行為。終院法官聽罷陳辭,押後裁決。

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陳辭指,《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所指的「取用電腦」,適用於一切與電腦或智能手機相關的罪行,包括以自己電腦或手機犯罪、輔助犯案或增加犯案效率。

首席法官馬道立指,任何人都無需「取用」自己的電腦或手機。過往的立法文件均顯示,第161條針對的是取用他人電腦的行為,而非一般地使用任何電腦。

常任法官李義亦認為,第161條的原意是懲罰黑客攻擊、盜取或篡改電腦資料等罪行,檢控方必須證明觸犯該條例的人以某種手段取得使用電腦的權利。

梁卓然認為,立法局於1993年透過《電腦罪行條例》,以第161條擴大刑事毀壞等既有罪行的涵蓋範圍,是立法機關預防罪案的措施,旨在防止一般地濫用電腦作犯罪行為,但第161條並無明文提及未獲授權取用電腦,條例適用於私人電腦或手機。

梁卓然舉例指,若劫匪在搶劫銀行前以電腦或手機查找逃走路線,也是觸犯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常任法官霍兆剛質疑,透過網上地圖查找逃走路線不會輔助搶劫罪行本身。梁卓然承認,劫匪可用印刷版地圖代替,甚或選擇徒步離開犯案現場,但這些「傳統做法」的效果都不及利用電腦所得的充實。

馬道立又問,若劫匪在網上地圖查找香港匯豐銀行總行的位置,是否已觸犯第161條?梁卓然同意,並解釋若有人以電腦或手機犯罪或輔助犯案,在他開動電腦或手機的一刻,就可被控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本案4名被告依次為鄭嘉儀、曾詠珊、黃佩雯及曾的朋友余玲菊。控方案情指,首3名被告以智能手機拍攝一系列試題,將試題輸入至電腦文件檔再傳送予第3者。第4被告又將上述拍攝圖像轉發至另外2人的手機。

法庭記者:黃梓生

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陳辭後離開終院。黃梓生攝
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陳辭後離開終院。黃梓生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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