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和小学泄题案 律政司上诉官终院押后裁决
2019-02-26 12:26
中华基督教会协和小学女教师泄露入学试题及评分准则,被控不诚实取用电脑罪但获判无罪。高等法院去年8月驳回律政司上诉,并指条例只禁止未获授权或不诚实地取得资讯的行为,律政司错解法例,不可能成功入罪。律政司今早在终审法院上诉,强调条例适用于以自己电脑或智能手机犯法的行为。终院法官听罢陈辞,押后裁决。
刑事检控专员梁卓然陈辞指,《刑事罪行条例》第161条「不诚实取用电脑罪」所指的「取用电脑」,适用于一切与电脑或智能手机相关的罪行,包括以自己电脑或手机犯罪、辅助犯案或增加犯案效率。
首席法官马道立指,任何人都无需「取用」自己的电脑或手机。过往的立法文件均显示,第161条针对的是取用他人电脑的行为,而非一般地使用任何电脑。
常任法官李义亦认为,第161条的原意是惩罚黑客攻击、盗取或篡改电脑资料等罪行,检控方必须证明触犯该条例的人以某种手段取得使用电脑的权利。
梁卓然认为,立法局于1993年透过《电脑罪行条例》,以第161条扩大刑事毁坏等既有罪行的涵盖范围,是立法机关预防罪案的措施,旨在防止一般地滥用电脑作犯罪行为,但第161条并无明文提及未获授权取用电脑,条例适用于私人电脑或手机。
梁卓然举例指,若劫匪在抢劫银行前以电脑或手机查找逃走路线,也是触犯不诚实取用电脑罪。常任法官霍兆刚质疑,透过网上地图查找逃走路线不会辅助抢劫罪行本身。梁卓然承认,劫匪可用印刷版地图代替,甚或选择徒步离开犯案现场,但这些「传统做法」的效果都不及利用电脑所得的充实。
马道立又问,若劫匪在网上地图查找香港汇丰银行总行的位置,是否已触犯第161条?梁卓然同意,并解释若有人以电脑或手机犯罪或辅助犯案,在他开动电脑或手机的一刻,就可被控以不诚实取用电脑罪。
本案4名被告依次为郑嘉仪、曾咏珊、黄佩雯及曾的朋友余玲菊。控方案情指,首3名被告以智能手机拍摄一系列试题,将试题输入至电脑文件档再传送予第3者。第4被告又将上述拍摄图像转发至另外2人的手机。
法庭记者:黄梓生
最新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