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劫匪判囚上訴得直獲撤定罪判刑 上訴庭指原審錯誤指導

2019-02-22 15:00

當年男劫匪涉到沙田擲天拿水打劫銀行。 資料圖片
當年男劫匪涉到沙田擲天拿水打劫銀行。 資料圖片

男劫匪聲稱因無力償還高利貸3000萬元貸款,深怕禍及妻兒,4年前打劫沙田一間銀行。男劫匪受審後被裁定企圖盜竊罪成立和判囚10年,他不服定罪上訴。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作出錯誤指引,或誤導陪審團,裁定上訴得直,定罪判刑一併撤銷。法官在判詞中特別提到,原審時控辯雙方大律師均無向法庭提供應有協助,令人費解和遺憾。

案發於2015年6月18日下午,上訴人劉偉強攜2瓶天拿水闖入沙田好運中心交通銀行高呼打劫,又將其中1瓶天拿水擲破地上。他卻隨即著女職員報警,解釋自己「爭人好多錢,畀大耳窿逼」。辯方案情指,上訴人當日本來無意行劫,但因債主威脅「搞佢老婆同埋個仔」,當日下午更收到債主電話指「捉咗佢個仔」,以致上訴人情緒失控。

上訴庭指,原審法官李瀚良引導陪審團時,要求陪審員考慮上訴人有否機會擺脫債主傷害其妻兒的威脅(下稱「該指引」),但該指引只適用於上訴人在「受到威脅」(duress by threats)下才可作出,本案的情況卻是上訴人「因所處環境而被逼(犯法)」(duress of circumstances)。李官作出該指引,令陪審團極有可能認定上訴人不報警和不整天陪伴家人是不合理的,但這無疑是過猶不及和根本上不切實際的做法。

法庭記者:黃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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